因送外卖慢了点,送餐员刘师傅遭客户不断催促,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本以为给客户解释一下就没事了,谁知,他竟被对方打骨折。(2月16日《北京晨报》)
刘师傅送外卖慢了8分钟,属于服务质量不达优秀;客户质问“等你送来肉夹馍还能吃不?”刘师傅回答“我尽快到,你能不能吃我就不知道了。”属于沟通不畅,交流不智,甚至有点“冲”。然而刘师傅的问题,终究是服务质量不高的性质。作为客户,可以向外卖公司投诉,可以向媒体曝光,可以拒绝这次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补偿。
但是这个客户没有这样做,而是用棒球棍等候。见面劈头就打,导致刘师傅左臂骨头断成两截,并胁迫刘师傅抽自己4个嘴巴子,且威慑不准报警。这种行为,是对他人人身安全健康权的故意侵害,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疑似涉嫌违法,至少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害事件发生于2月12日,16日的新闻没提受害者是否报警,也没说公安是否介入。
刑法规定有几类案件“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此案刘先生不报警,乃因受该客户伤害时遭强制、威吓的结果,不是刘先生当时的本意。
现在案情已经公开,刘先生可能还没有“告诉”。不报警是否还是刘先生的内心本意?为了减少社会的戾气,维护社会的治安,保障社会的和谐,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是否有必要主动联系刘先生了解情况,依法采取相关行动呢?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遵法守法,规范公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是国家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系列重磅改革方案,其中一项就是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普法工作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用鲜活的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宣传。“送餐员被打骨折”的案件,值得司法工作者用来进行普法宣传,并以此引导张先生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稿源:荆楚网
作者: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