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物质上和精神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2月7日《重庆晨报》)
重庆市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这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申,本意是督促更多的子女在精神上更好地关心老人,但入法容易执行起来是个难题。
草案中要求赡养人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但草案中由于没有对看望问题频次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执行起来恐怕很难。譬如:常回家看望老人,一年应该几次才算“常回家”,是至少一个月一次还是至少一个星期一次?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是每天一次还是每周一次,或者是一个月一次,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使老人顶真与子女打起官司来,这个连法官也很难说清楚。
再说,子女到底有没有回家看望,有没有用电话、网络、书信等问候老人,这个也很难说得清楚。电话问候除了子女用私人手机外,也可以用公用电话、单位电话或者用别人的电话等,很难说子女有没有给老人打电话。是否书信往来等也很难说得清楚,子女说给老人写了信,老人说没有,子女又说信是被老人扔掉了,这些都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是否网络联系等更是很难认定了,特别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既不会玩电脑,又不可能一直守在电脑前,再说,电脑上的东西也是随时都可以删除的。所以,“常电话问候老人”等入法,只是起到一个提示的作用,如果不加以细化,很难起到法律约束的作用。
如果真要把“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等入法,就必须有一个可操作性。譬如:规定子女一年至少回家看望老人几次,电话、书信、网络等问候每月不少于几次,而且要保留相关证据。譬如:回家看望老人应该保留视频或者照片,电话问候保留通话记录,书信可以保留复印件,网络问候要保留截频图像等。既然对“常回家看望、问候老人”规定了频次,那么,对达不到频次的人应作为违法处理,要制订可行的处罚办法等。
当然,最关键的是政府和各级部门及单位要给老人子女创造更多的赡养老人的条件。如保证他们有正常节假日,包括休年假、探亲假等等。平时要提醒和督促员工经常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问候老人。对有违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