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荣生:“殴打记者”,别忘追惩删除视频者
2017-02-07 15:17:00 来源:荆楚网

2月6日下午1点20分许,郑州管城区南曹乡一处沙发厂失火,消防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不过,数家媒体记者在现场报道救援进展时,遭到现场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和殴打,摄像机及手机等采访器材被抢走,摄录火灾现场的视频、照片全部被其删除。(2月7日《河南商报》)

媒体采访火灾事故等“负面新闻”,在很多地方都是不受欢迎的;如果“不配合”,采访器材被抢甚至人员被打,早已是一个“常识”。这些年,记者采访被打事件频发,一再强化着这个“常识”。去年8月,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记者在采访一起火灾时,被打断了三根肋骨。现在,这个南曹乡,5年前就曾发生过“不明身份人员阻拦记者采访、抢夺手机、殴打记者”事件。可惜,虽有“前车”,但未能成“鉴”,这一回打得更狠了,火灾一线遇记者采访,抢器材、打记者、删内容,似乎也成了当地的“习惯动作”。

打人违法,不能白打,若是伤情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将涉嫌刑事犯罪,决不能轻饶,必须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事件曝光后,公众舆论都在追问:打人者是谁,谁又是幕后指使者?

不过,我认为,如果只是追惩打人者,远远不够,还应延伸追问——是谁删除了视频、拿走了存储卡?因为这甚至可能是打人的“导火索”,或者说殴打记者,正是由引发。梳理类似“记者被打”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的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摄像机、手机被抢,即使器材归还了,此前摄录的视频、照片也已被删除一空。而这些被删除的内容,大都不可能补录、补拍。

类似事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其中重要的一条,可能是对于打记者事件处理的标准过于模糊。现有处理类似事件,多是先将“打人”行为剥离出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而对于“删除”行为,却少有处罚的先例,也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删除行为在很多时候事实上被忽略不计了。这一处罚依据的空白,不该忽视,应及早填补。

删除记者摄录的现场视频和照片,是公然地销毁采访信息,而因为这些信息大都是取之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往往具有证据价值。它们对于分析事故原因、倒查事故责任,也都是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删除视频、照片,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故意毁灭证据。而记者采访火灾等事故现场的资料,应该不涉及国家秘密,任何人无权强行删除或损毁。

从法理上讲,打人不能白打,删除视频、照片,也不能白删除。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将故意删除、损毁记者以正当方式拍摄的视频、照片(包括指使者)的行为,纳入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加以约束和打击。而如果“删除(指使)者”的责任,一再被“打人者”遮蔽或“代偿”,那么围绕着“删除”的殴打记者行为,仍将层出不穷。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印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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