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市民徐真建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益阳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姚健敏承认使用了无制造许可证的雷达测速仪。(1月8日澎湃新闻网)
我就是事件的主角——“山寨”雷达测速仪。无证制造,说我“山寨”,一点也不冤枉。但是“山寨”归“山寨”,这不影响我一路过关夺隘,顺利走上“执法”岗位。我从2013年上岗以来,一直工作顺利,创收成绩估计也不小。没成想,现在碰到一个爱较真的徐真建(难怪名字里带“真”),否则,“执法”照旧,罚款照旧,岂不美哉?
你问我怎么走到工作岗位的?那就听我慢慢道来——
我是被交警大队买去的,他们现在说,虽然使用了“山寨”的我,但他们获得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合格证书,“‘山寨’也好,‘三无’也好,责任不在我们”。听听,这是什么逻辑?照此推理,那些“三无”探头,只要能拍照记录违章,就都有资格当电子警察,就都可以取得合法身份,其“执法”就可以有效?这连我自己都感到可笑至极。
政府采购部门说:“我们是负责《采购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机构……没有合格厂家生产的产品本身不能进入政府采购,买来冒牌产品,由采购人自己承担。”
我知道,国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我不明白,采购部门连真伪都不看,岂不是把《管理办法》当成了废纸一张?
质监部门说,“我们的工作只对设备的技术性的计量性能负责,至于厂家真的还是假的,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范畴。我们不是行政机关,不做行政方面的审查。”检定方说,“如果委托方提供了造假的CPA证书或计量器具许可证,我们还是照样检。我们的工作只对技术性能、测速准不准负责”。从道理上讲,这种真假不辨的质监行政权设置,恐怕也是有问题的。
看出来了吧,我这一路上,遇到的全是“绿灯”,没有“红灯”。“入职”的流程相当简单:交警购买——检方检测——上岗执法。就这么简单。至于主人想不想按规定到质监部门备案,那要看他们的心情,可能他们认为,交警、质监,同吃政府饭,公权对公权,有事好商量。备不图案,两可,谁来监督呢?
现在,面对质疑,谁都理由十足、振振有词,一点也不害臊。我一直以为,政府采购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着,一定三步一岗、五步一哨、戒备森严,不买假的,只买真的,不买贵的,只买对的。但是,3年的“执法”经历告诉我,我的判断错了。这回我算当了一次政府采购的“试金石”,真切地测出了当地政府采购的漏洞,这个漏洞大得足以让可以自在地散步,这让你也吃惊了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印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