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力源于责任“不清”
2017-01-02 10:20:00 来源: 长江网

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31日通报,在各地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同时,少数地方政府及企业应对不力。(新华社1月1日)

毫无疑问,面对重污染天气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启动不及时;部分企业存在违法排放行为;一些“小散乱”企业环保问题仍然突出等等如是,是责任主体不明确,有令不行,监督问责流于形式所致。诚然,一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或是部分领导干部眼里只有看得见的GDP,却往往忽视了看不见的生态环境,对于明摆着的污染隐患,或是被环保督查出来的污染企业,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就如同报道中所举事例:省道7时至19时禁止5轴(含)以上货车行驶,而大量5轴及以上货车照常行驶;本该采取“焖炉”措施,但现场检查企业仍在持续生产一样,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力源于责任“不清”。

向民众提供洁净的空气、水、土壤,本是地方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其实,重污染天气从来就不是“天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人祸”。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连续重污染天气的出现,说白了,不过是长期污染治理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结果。例如保定市安新县杰瑞有色金属公司取暖炉焚烧废电缆,黑烟滚滚;邯郸市数家无名企业、煤场物料堆场没有防扬尘措施,难道与我们的地方政府没有关系?这些企业能在督查组检查之时“我行我素”的排污,不仅给地方的天气污染推波助澜,难道就没有伤害我们的监督部门的公信力?

在早前一些地方,面对重污染天气治理不力,就有分析曾如是说到:行政部门不想管。或者出于利益输送,或者出于经济需要,而“放任自流”导致污染有令不止这是其一;其二,行政部门想管管不了。要么是人手有限,要么力量薄弱,才导致排污企业的有恃无恐;其三,群众参与的监督的力量不够,让非法企业总是在“打擦边球”和“捉迷藏”中生生不息;其四,惩处的力度不够,“以罚代法”的情况不乏存在;其五,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根本没有落实好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纵容、谁受罚,造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局面。为此,应对重污染天气,需要的是权、责、利对等。

当然,话又说回来,只要企业能创造产值、推动当地生产总值的增长,许多地方政府都不愿意“忍痛割爱”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力,这是不作为行为,理当纳入责任追究范畴。因为,把污染的“后遗症”全怪在污染企业的头上未免有失偏妥,如果没有我们监督部门的“放纵”,没有地方政府环保执法不严格得过且过,又何来应对不力。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利”字撇不开,实则是一种失职行为。基于此,治标需治本,要让责任厘清,除了有相匹配的追责条款。更得让追责机制在执行时不留模糊和空白地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真正到达追责“釜底抽薪”。

“有权必有责”。笔者想说,无论应对重污染天气不力是源于责任“不清”,还是源于监督落实不到位,抑或是为了光鲜的GDP而不愿为之,只要我们治理重污染天气的机制真正“硬”起来,对所有的污染都能依法严肃处理,“零容忍”的态度对之,空气污染治理才能真正的行之有效。

  作者:余志勇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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