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伙子小李很早就来富阳打工,
经过几年勤勤恳恳地打拼,
在富阳站稳了脚跟。
几年后,他辞职做起了小生意,
虽然本小利薄,但吃穿不愁。
2012年,他经人介绍,
认识了本地姑娘小于,
小于家境不错,
而且其本身是一名白领,
收入也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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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小李和小于决定结婚,喜宴在男女双方的老家各办了一场,场面热烈喜庆。可两人不知是因为忙昏了头,还是认为彼此感情不需要一张纸来证明,始终没去办结婚登记。
“结婚”后不久,两人在城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价200万元。小李“倾囊而出”,把自己的50万元积蓄全部拿出,剩余的150万元则由小于出资及其父母资助。幸好房子是精装修的二手房,为了省钱,两人没有过多改动,基本属于拎包入住。
有了自己的爱巢,小李和小于开始为这个小家而打拼。由于生性独立,又彼此信任,两人并没有设立共同账户,各自的钱各自管,家庭开销也是商量着来,谁方便谁出,二人世界过得平淡又温馨。半年后,小李做生意赚了一笔,出资20万元买了一辆轿车,这下出行也有了代步工具,小两口的生活品质也上了一个台阶。
“婚姻”矛盾不断,小伙出轨,要求平分财产
女方:婚房我出了大头。。。
然而好景不长,去年开始,小夫妻的“婚姻生活”出现了裂缝,经常为了一点琐事争吵,越吵越凶,冷战热斗不断。
家里待着不舒心,小李就开始往外跑,不久就结识了另一名女子,对方嘘寒问暖,两人感情不断升温。
今年初,小李向小于摊了牌,要求“离婚”,小于也同意了。到了办手续的时候,两人终于发现,结婚时竟然没有登记领证,这几年过的竟然是同居生活!
同居就同居吧,还省得办离婚手续呢!双方把“领证”这事扔到一边,开始讨论财产分割。
小李认为,两人虽然没有登记办证,但两人的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办过酒“昭告过天下”的,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一人一半。
这下小于哪里肯,一套房子四分之三的钱是自家出的,怎么能一人一半?既然两人没有真正结婚,就不能按照《婚姻法》来办,而应该按出钱的多少来分配。
律师:两人不属于“事实婚姻”
同居期间财产按份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我国对婚姻成立与否,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除此以外,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的,我国法律也依法予以认可和保护。何为“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小李与小于2012年相识、相恋,2013年按照习俗举办婚礼结婚,却未办理结婚登记。从时间上看,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故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真正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对于如何理解和处理“一般共有财产”,法律界尚存在分歧。
律师认为本案中,小李自己做生意,小于则是一名白领,双方有各自的工作收入,平常各自的钱各自管,既没有设立共同账户,家庭开销也是商量着来。因此,双方工作、生意投资的收入并非双方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应当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其中当然也包括小李个人出资20万元买的轿车。
对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当按份共有。对共有财产各自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对于小李与小于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如果双方对各自份额没有进行约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