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对著名牛散徐留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徐留胜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多达37只个股,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万元,并处以7403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1亿元。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当事人:徐留胜,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留胜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留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科士达”等33只股票。
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0.66%,最高为96.22%,平均为72.11%;“徐留胜”账户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1.62%,最高为100%,平均为93.45%;“徐留胜”账户涨停价封单占市场涨停价封单(收盘时刻)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1.73%,最高为98.83%,平均为78.07%。
在36次大额申报封涨停后,“徐留胜”账户于次日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天瑞仪器”盈利248,046.74元,操纵“科士达”盈利471,972.57元,操纵“阳光电源”盈利983,738.44元,操纵“平潭发展”盈利-2,089,508.59元,操纵“星期六”盈利69,791.56元,操纵“四维图新”3次共盈利3,759,558.2元,操纵“天茂集团”盈利-340,909.49元,操纵“西王食品”盈利643,021.57元,操纵“广田股份”盈利1,002,990.82元,操纵“利德曼”第1次盈利622,440.17元,第2次盈利-544,467.98元,操纵“汇川技术”盈利3,167,065.84元,操纵“川大智胜”盈利1,860,262.55元,操纵“三泰控股”盈利1,728,431.06元,操纵“莱茵生物”盈利714,515.88元,操纵“雅百特”盈利1,002,759.56元,操纵“大亚科技”盈利-1,641,085.93元,操纵“荣信股份”盈利583,365.63元,操纵“神火股份”盈利3,639,348.52元,操纵“特力A”盈利-1,694,277.09元,操纵“首钢股份”盈利-232,891.46元,操纵“东方网力”盈利-15,650.67元,操纵“津膜科技”盈利-888,732.45元,操纵“万邦达”盈利3,504,711.87元,操纵“新文化”盈利-1,199,738.77元,操纵“雷柏科技”盈利688,619.25元,操纵“西山煤电”盈利2,150,798.29元,操纵“安凯客车”盈利101,442.00元,操纵“新开源”盈利1,061,817.52元,操纵“御银股份”盈利1,514,209.99元,操纵“中海科技”盈利-2,763,615.02元,操纵“吉电股份”盈利2,810,317.40元,操纵“安居宝”盈利289,042.97元,操纵“中金岭南”盈利-171,775.65元。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徐留胜在2015年8月13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四维图新”“二三四五”和“台海股份”等3只股票。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0.30%,最高为74.87%,平均为67.96%。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2.73%,最高为82.48%,平均为73.89%。
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徐留胜本人账户每一笔委托价格较其前一笔成交价提高幅度的平均值最低为0.24%、最高为0.83%、平均为0.51%。除交易“台海核电”的1笔申报档位为第2档,其余委托均为第1档。
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涉案股票T日收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3.22%,最大为5.29%,平均为4.27%;T+1日开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0.26%,最大为4.28%,平均为3.03%。
在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四维图新”盈利-244,773.74元,操纵“二三四五”盈利4,252,014.36元,操纵“台海核电”盈利-1,920,474.50元。
2015年1月19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精艺股份”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其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精艺股份”价格。徐留胜操作后,该股上涨了5.32%。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62.29%,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7.88%,买入撤单量占市场撤单量的比例为60.41%,买入撤单量占其自身申买量的41.24%;账户每笔委托量占申买前买五总量之比平均为80.89%,占委托前卖五总量之比平均为590.02%;账户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较委托前买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92%,较委托前卖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80%,每笔委托档位均为第1档。
当日10:16:42,徐留胜以涨停价10.15元申报卖出“精艺股份”299,091股,成交299,091股,卖出金额为3,035,773.65元,盈利146,743.02元(扣除交易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电脑截屏、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万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