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产生商业利益,法律专家探讨保护边界
2017-06-19 12:33:00 来源:澎湃新闻

未来,人工智能将更多地参与人类活动。法律,准备好了吗?

6月1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二期学术沙龙上,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校友、法律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就AI(人工智能的英文缩写)“创作”的法律保护边界、人工智能如何改变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等话题,展开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龙文懋在会上说,当前人工智能生成文学艺术内容已经是“正在逼近”甚至“已经实现”的现实。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产生商业利益,法律必须对这些利益的归属作出规定。

人工智能是否能作为发明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对于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需要从是否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

他认为,如果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解决,那么需要在人工智能的发明者与利用者之间解决利益分配问题,相关判断标准本身是一个公共政策考量的问题,不是一个制度难题,而是一个适用难题。

杨明说,如果突破现行法的框架,人工智能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应否确立它的法律主体地位,如果持肯定态度,那么剩下的问题,比如谁来行使和保护权利,制度设计等方面倒不是很困难。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秀挺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承认AI知识产权的空间,但AI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主体关系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必须站在人的立场为新的物种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关注AI创作成果的归属,也是为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法律的变革做出探索。

袁秀挺说,日本就在讨论建立像商标那样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新注册制度,也有观点认为可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AI创作的作品实行“代管”。

北大校友会副会长、专利代理人、律师曹雯则疑惑随着AI技术的飞速发展,未来是否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发明人以及侵权人。

她说,当对新发明贡献的实质性部分是由AI完成时,如果同意其作为发明人,毫无疑问将通过鼓励开发具有创造力的计算机来激励创造新的发明。但是另一方面,计算机发明人由于其对大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强大的逻辑和学习能力,还会导致创新性的基准标准的提高。

如果侵权主要是由AI造成的,如何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避免AI的滥用?曹雯认为,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整体重新思考专利制度的设计。是否需要区分人类发明人和侵权人,或者AI发明人和侵权人,是否需要适用不同审查标准等,这些都将是随着AI技术的发展所面临的新的课题。

原创只会来自于人本身

龙文懋认为,真正的原创只能来自于人类自身,因为创作本质上是独特的生命体验及其表达,是作者个性和人格的体现。人不是完全理性的,人会犯错误,而人工智能不会。具有有限理性的个体生命在这个世界上生存,难免“时运不济、命途多舛”,因而有各种感触,进而产生各种表达,而机器可以计算却不会感受,如果说有感受,也只是对于人类感受的模仿而已。

“真正的感受只能由人类产生,这是机器无法替代的。”龙文懋表示,文学艺术的表达贵在真切,即出自自身的真情实感,而机器是不可能有真情实感的。所以以保护人类的文学艺术创作为宗旨的版权法,是可以对于人工智能的“伪创作”作出回应的。

袁秀挺则提出了另一点担忧,他质疑人类是否能抛却人类一贯的虚妄和傲慢态度,以真正谦卑的姿态和前瞻性的眼光去看待一个可能超越我们的人工智能存在。

华为首席法务官助理/高级知识产权专家王景亮认为,机器人是人类创造的,其目的是为了服务人类,即便人类的很多工作可以被机器人取代,人类作为整体是不可能被机器人取代的,除非人类对机器人失去了控制。所以未来的法律可能更关注如何限制人工智能、保护人类及地球上的其他物种,而不是把机器人作为法律主体来保护。

他认为,即使机器人真的可以像人类一样创作,鉴于机器人并非人类,法律也不见得需要对这些成果加以特殊保护,因为这并非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工智能在现阶段对法律的影响应该是比较有限的。

但是王景亮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甚至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以及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可能确有必要进行新的立法规范。相比较而言,如何处置由人工智能产生的智力成果,可能反倒不是那么重要,因为对这些非人类“创作者”而言,保护和激励并不是促进传播的必要手段。

(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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