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最新通报!事关商品房、汽车、物业
2022-09-30 09:40:00 来源: 襄阳日报


  9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推进会暨行政约谈会议,对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和物业管理行业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通报,相关企业代表进行表态发言。


  今年8月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以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物业管理等三大行业为重点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严厉 打击合同格式条款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消费投诉的热点、民生保障的重点,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包括关于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按揭贷款、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交接、购车定金、车辆定点维修、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停车场停放各种车辆收费服务、使用休闲运动器材造成人身伤害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内19个的典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关键词:逾期付款与逾期交房
  案例条款: 买受人逾期付款在30日之内,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给予90日的宽展期,且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宽展期届满后仍未交房的,出卖人自交付期限届满后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点评: 此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出卖人延期交房时,买受人须给予90日的宽展期,且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宽展期届满后仍未交房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但买受人逾期付款时,30日内,出卖人可主张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30日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
  关键词:房屋交付
  案例条款: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查验房屋时需整改的,整改事由不构成买受人延迟收房和拒绝、延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点评: 此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查验房屋时,若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据此延迟收房或拒绝验收。
  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关键词:购车定金
  案例条款: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点评: 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定金规则属于各类合同常见规则,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前述两个条款对于定金的约定不仅对于买方不公平,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由于售方原因未能按时交车的,售方可退回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回定金”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违反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车辆定点维修
  案例条款: 买方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汽车。如果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就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 此条款体现在销售商的保养手册上,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关键词:滞纳金
  案例条款: 业主每月10日前交清上月物业费,不按规定缴纳其管理服务、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催缴措施。
  点评: 此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的程序应是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业主仍不支付的,物业公司才可收取滞纳金。此合同条款直接约定业主一旦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即可收取滞纳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词:停车场停放各种车辆收费服务
  案例条款: 在物业公司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此条款物业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车主,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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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张嫚;通讯员:詹清贵,郭雪;
  编辑:李巧雨 ; 审核:陈忱 ;
  校对: 彭清;终审:释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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