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张进、通讯员孟宪琳)7月12日,从全省监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专题会议获悉,我省确定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等10个检察院开展试点,对辖区内12所监狱实行巡回检察。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湖北确定为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8个试点省份之一。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等7个市州检察院以及襄阳、沙洋、江北等3个派出监所检察院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为期一年,将采取日常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以及专项巡回检察三种方式,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全面检察。
巡回检察将通过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监区、监舍等方式进行,一旦发现问题,巡回检察室将依法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纠正。如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将由省检察院依法处理或移送、指定相关部门处理。
据介绍,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目的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解决传统派驻检察存在的“同化”、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