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钱包后主动联系失主 但不给报酬不愿归还
2016-11-02 10:35:00 来源: 楚天快报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有人捡到东西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你怎么看?

近日,老河口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调处一起拾物要酬纠纷,引起市民和网民的广泛讨论。

事件回放

“好心人”捡到钱包要报酬

10月20日,老河口市民小杰(化名)报警称,一陌生男子捡到他的钱包,索要好处费,否则不予归还。

原来,当日10时许,小杰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若是想要拿回丢失的钱包就立刻到城东大道红绿灯小广场见面!”小杰在身上摸了半天,才反应过来,钱包丢了。由于钱包内有30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名片等物,小杰便立即前往与陌生男子约定的地点见面。

见面后,该男子并未立即将钱包归还,而是向小杰索要500元好处费,着急的小杰只好报警。

值班民警麻向阳等人立即前往现场。“拾金不昧本是好事,若因私心索要好处费,岂不是改变了拾金不昧的本质?”了解事情经过后,民警耐心地给陌生男子做思想工作。该男子说,他捡到钱包时,里面没有钱,他是通过名片上的电话联系上失主的。

经过一番沟通,该男子将钱包还给小杰。“早知道这样,我就不主动打电话了!”临走时,该男子的一番报怨引起了民警的深思。

网友声音

有的赞成有的反对

“捡到东西归还失主该不该索取报酬?”调处好这起纠纷后,和平路派出所将此案例编成微信对外发布,没想到引起了广大市民和网民的热烈讨论。

老河口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刘兵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拾到东西都去索要报酬,不仅违背了传统美德,也会纵容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留言中,六成以上网友支持刘兵的看法,认为“捡到东西交给警察叔叔”是天经地义,是传统美德。但也有市民持保留甚至是反对意见,赞成适当付“好处费”。法律工作者张辉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但不能漫天要价。

网友“天下太平”说,就是因为有些失主拿回东西表现“小气”,甚至连一句谢谢的话都不愿意说,致使部分拾物者感到“心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宁愿将捡到的东西扔掉,也不愿意交给警察,更别说主动寻找失主了。

律师说法

适当索取报酬不违法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红伟认为,捡到东西归还失主索要报酬在民法上并不禁止。因为我国民法有规定,捡到东西后替失主保管,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支付多少,要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但不能狮子大开口,要有理有据。

如果捡到东西的一方拒不归还失物,在民法上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但若经过商量,失主同意支付对方要求的费用,那就可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罗红伟说,“拾金不昧”这个说法更多是从道德层面对广大公民的要求,提倡拾物者主动归还,且不求回报。但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特别对于失物者来说,主动给拾物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一方面可以避免引起纷争,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鼓励、赞赏作用,表达感恩之心。

襄阳市社科联副主席陈新剑教授认为,这件事看起来是件小事,但也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的“友善”程度还不够。作为捡包者来说,做了一点好事,就主动索要报酬,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丢包者来说,别人捡到东西主动打电话归还,应该答谢别人,主动付一点报酬,体现了感恩之心,也是一种美德。社会主义价值核心观中的“友善”,就是提倡人们养成这种互相体谅、感恩的优秀品质。所以,他个人认为,一方面要提倡这种“拾金不昧”,另一方面也要学会感恩,懂得感恩,两者并不矛盾。

警方建议

领回失物如遇敲诈可报警

采访中,麻向阳告诉记者,对于拾到财物主要索要报酬的问题,应该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且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但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强索,如果对方索要的数额过高或使用了威胁手段,失主应及时报警求助。

老河口公安局法治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他同时表示,对于遗失者来说,由于自己疏忽大意,遗失了东西,若拾到者予以归还,遗失者给予拾得者适当补偿也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特别是双方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甚至是已通过媒体或张贴告示,明确表示要付一事实上酬金的,更应该自觉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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