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险业务员代销理财 涉非法集资1800万元
2016-05-26 09:0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高回报、零风险、先返息……面对各种诱惑,你想过这可能是陷阱吗?近年来,非法集资呈高发趋势,蔓延至多个领域和行业。本月,湖北保监局组织辖内72家保险公司及95家保险中介机构,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教育月活动,今年以来已排查出超过20个非法集资风险点,其中三起保险业务员销售第三方理财的非法集资风险案件,涉及金额达1800余万元。

湖北保监局提醒消费者,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消费者要做到“六不”: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5月份以来,一场自上而下的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在湖北保险行业陆续启动。按照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湖北保监局组织辖内72家保险公司及95家保险中介机构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教育月活动。

另据《长江日报》报道:

昨日,记者从湖北保监局获悉,共排查出非法集资风险点20余个,发现保险业务员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非法集资风险案件3起,涉及金额1800余万元,清查并处理高风险营销员2名。全省保险业未发现较大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打非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花样不断翻新升级,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在逐年增加。湖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阶段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主导型案件,即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二是参与型案件,即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都披着一件吸引人眼球的‘外衣’——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该负责人表示,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以来,全省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都严格按照湖北保监局要求开展了较为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

某寿险湖北分公司通过内部举报,排查出了1名问题营销员非法兼职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问题。某寿险公司钟祥支公司通过关注营销员的微信群动态,排查出了3名营销员涉嫌参与销售华中绿谷资产管理公司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违规行为。某寿险公司黄石中支以“湖北奥信集团事件”的新闻报道为切入点,排查出了2名已离司营销员曾参与理财产品转介绍的问题。该公司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风险也得到有效遏制。

链接>>>

湖北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

不要轻信高息保险产品

针对花样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案件,湖北保监局昨日向广大保险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

■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正确的保险理念

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董某自2003年以来利用其是某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等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加盖其伪造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印章)、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何某乙等87人共计579万余元。

董某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购买彩票、房屋及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何某甲等人损失共计48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