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早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但这个公司收取了我的押金至今未退还,怎么办?”这是一位来自湖南耒阳市网友向笔者的求助。
其实,现实生活中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登记的企业普遍存在,那么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究竟还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呢?对这类丧失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法律调整当前我国好似乎还处于空白或无力的状态,相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存在认识不一、观点各异。
【案情简介】
2004年,湖南衡阳市耒阳市民曾先生因为希望承揽到衡阳市衡东县某道路的建设工程,被衡阳某道路建设(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收取押金180000元,该公司出具了收据。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一直没有开始,曾先生因为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熟悉,也曾向刘某某询问给进展情况,都被答复还需要等待。日拖一日、年复一年,如今10余年过后,曾先生认识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失踪了,他顿时感觉工程肯定是泡汤了,于是又来到了该中外合资公司的所在地。经过查询,该公司早几年就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不存在了,心急的曾先生想到法院起诉维权。
【观点博弈】
第一种观点: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就丧失了该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 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乃是企业独立人格被全面永久地剥夺,企业自此消灭。基于其观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始于其营业执照的取得,所以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就是剥夺了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就失去了主体资格。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丧失其主体资格,仅仅丧失的是其经营资格。对企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仅仅是制止其违法经营行为,使其无法继续营业,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其主体资格还是存在的,并且也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因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企业还存在债权债务,企业还需要依法进行清算。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91条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0、71条规定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0、41、42、43、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仅仅丧失经营资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故同意第二种观点。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因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其营业资格,属于被动地退出市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和24号)中也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企业的经营资格终止,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我们不能把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与其具有的法人资格混为一谈。(文/湖南衡阳律师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