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被告人何朋自2014年5月以来,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没有经营资质)多个房间,多次猥亵在该托管中心吃午饭、休息的小学生卢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楼7位女同学休息的宿舍内,又对初中女学生裴某某进行猥亵(案发时已满14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朋多次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已满十四岁的女中学生,其行为构成猥亵妇女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朋系对被害人卢某、裴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托管中心猥亵儿童、妇女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何朋在半年的时间里,采取用钱财引诱、哄骗、威胁等手段,对卢某多次实施猥亵,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予以严惩。”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谢萍介绍。
谢萍说,本案的发生,除被告人的原因外,被害人年幼、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学校、家长安全教育缺失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本案警示学校和家长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自救、积极寻求帮助。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从严打击,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省高院副院长傅国庆介绍,从全省法院情况看,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重刑率始终保持在31 %以上。通过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尊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被告人王少存因同村少年臧某某(殁年10岁)喊其外号“二螃蟹”等琐事对臧某某心生怨恨,产生杀人恶念。2015年10月31日16时许,王少存以“大坑里有刺猬”为由将臧某某诱骗至村西的生活垃圾大坑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瓦刀、砖头砍击臧某某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之后,王少存又放火焚烧臧某某的尸体,将残尸抛至大坑南边草丛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存报复杀害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少存仅因生活琐事而预谋杀人,将未成年人杀害,后又放火焚尸、抛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少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罪犯王少存依法被执行死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傅国庆介绍,全省法院坚持坚持依法从宽惩处,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适用非监禁刑,全省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连续十一年在50%以上,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作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原告姚某某系被告某实验小学的学生。2015年4月3日,实验小学组织姚某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姚某某跳高时摔伤,导致右侧髌骨骨折,共支出医疗费10545.9元。经鉴定,姚某某因外伤致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实验小学在组织的体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其自身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某实验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姚某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体育课跳高时,因校方提供设施不完备、教师保护指导不到位而造成的校园伤害案件。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如果校方在开展体育教学活动时做好防护工作,伤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谢萍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教书育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教学,在组织各项活动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