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为给职工“谋福利” 挪用420万公款搞野猪养殖
2017-09-19 10:38:56 来源:检察日报

为私分420余万元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刘书定让财务部门以“劳务费”的名义,编造出每位职工栽种了多少亩数的假支出清单,并要求人人签字——

“好心”局长拿公款办“好事”

为职工“谋福利”、挪公款办“猪场”,本想着“好事”办了一大堆,然而却触犯了刑法。近日,河南省伏牛山自然保护区黑烟镇管理局(以下简称黑烟镇管理局)局长刘书定因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路祎介绍说,该案件是南阳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罪名较多、量刑较重的职务犯罪案件。

私分

为职工“谋福利”

现年56岁的刘书定是本乡本土的西峡人,自19岁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勤勤恳恳,深得群众好评,仕途顺利。2009年,刘书定任黑烟镇管理局局长。

黑烟镇管理局与黑烟镇林场为“一套班子两张牌子”,是具有事业和企业双重性质的混合型经济实体,在林场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以满足林场职工的工资待遇等。进入本世纪之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重视,林场的经济收入也越来越少,200多号职工的工资不能保证,刘书定为此犯了难。

2011年,河南省林业厅给黑烟镇林场下达中幼林抚育工作任务,并拨付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刘书定眼前一亮,他找到了解决林场职工工资、津贴严重缺口的钥匙。

“2011年至2014年,西峡县财政拨付给黑烟镇林场中幼林抚育专项资金共计694万余元,真正用于中幼林抚育的资金不足270万元。”办案检察官李富龙介绍。“剩余的420余万元专款,经黑烟镇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发‘劳务报酬’‘劳务费’的办法,用于林场工人工资、福利、奖金、生活补贴等。”

中幼林抚育补贴是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全部用于中幼林抚育,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定期检查。为了使账面不出纰漏,刘书定让财务部门以“劳务费”的名义,编造出每个职工一次栽种了多少亩数的假支出清单,人人签字。这样,在账面上将420万元冲平。

“自己分到的款额并不多,却一心想着为全体职工谋‘福利’,造成几百万国有资产被私分,刘书定对涉案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负有主要决策责任。”西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毅指出。

虚报

套取94万改造资金

2011年,河南省林业厅批复给黑烟镇管理局二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500多万元,用于林区内建设虎林检查站、道路修复、生物防火林带等。对于能建的项目,该局与西峡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建设。因配套资金不到位,暂时不能建的项目,推迟建设。

而恰在此时,该局办公楼西边正在建设五层3000余平米的宾馆大楼,该宾馆屡次遭承建方索款而多次停工。为使宾馆尽早建好投入使用,刘书定决定,将二期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拨付给宾馆承建方用于装修。为应付上级检查,遂与承揽二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筑公司签订了100多万元虚假施工合同,并通过验收。

随着对证据的固定,黑烟镇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了侦查员的视线。办案人员从上级批文中了解到,林场棚户区改造,上级批复306户,每户补贴2万元,共计612万元。另外,财政又补贴配套资金300多万元用于水、电、气铺设。黑烟镇林场实有职工200多户,在上报该项目时,刘书定为了林场小区的配套资金更充足,虚报47户名单,套取了94万元棚户区改造资金。

“刘书定还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国家194万元的资金脱离监管,属于滥用职权。”办案干警李鹏说。

经营

挪公款搞“猪产业”

为增加单位合法的收入来源,刘书定可谓费尽心思。他除了动用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还利用林场职工的技术优势以及林场原有的土地,带领班子考察野猪养殖与销售市场,准备经营“猪产业”。

2011年10月份,刘书定一行到丹水镇六里庙茶场考察野猪养殖项目。场主薛某向其详细讲述了野猪养殖技术与猪肉销售的广阔前景,刘书定等人对该项目非常认可。同年11月份,刘书定、薛某、薛某某及林场名下的保源公司经理张某签订了合作养殖协议,成立了西峡县烟林野猪养殖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约定吸纳三股。

“林场出资20万元现金入股,薛某以所养野猪作价入股,共作价31万元,超出20万元的部分,算薛某某入股,刘书定将自己的9万元与薛某某的11万元合并为20万元算一股。”刘书定供述,“2012年初,西峡县烟林野猪养殖有限公司正式开始运营,林场负责销售、账目管理,薛某负责养殖,薛某某为监事。”

为了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从2013年2月至10月,刘书定六次累计挪用棚户区改造专款等115万元给烟林公司,用于维持野猪养殖经营。两年多的持续借款,高达390多万元的债务拖累了董事长刘书定,挤尽了资金周转的空间,拖垮了烟林公司。2014年9月份,经林场班子会研究商定,烟林公司宣告破产。经善后处置,收回成本180万元,外欠债务210万元,其中包括挪用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2017年7月26日,西峡县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刘书定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书定同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永强 马志全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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