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拟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2年试点中,哪些政府部门会成为公益诉讼对象?会不会导致利用民事赔偿责任替代刑事处罚?针对热门话题,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
哪些政府部门会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对象?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
“起诉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案222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水务等政府职能部门。”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什么是上述四大领域?该负责人解释,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一致,但在表述和顺序上有所不同。他说,在表述上,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试点实践情况,将“国有资产保护”调整为“国有财产保护”;在顺序上,根据中央深改组5月23日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情况,将“食品药品安全”调整至第二位。
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较窄的原因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界定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该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民诉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仅在没有以上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范围相比,少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他解释说,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均有相应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行政机关在这些领域不依法履责,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应当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是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责,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后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要这么设置?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试点过程中,超过75%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绝大部分案件通过诉前程序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何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级别不是很高?
试点期间,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涉及各级行政机关,其中大多数为县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这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现状是相匹配的”。
该负责人说,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县级以下政府职能部门承担最直接的行政管理职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最多也出现在这些基层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开展后,我们会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对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开展监督。”
会否导致利用民事赔偿责任替代刑事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会不会导致利用民事赔偿责任替代刑事处罚?
该负责人说,在保护公益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多措并举。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其犯罪行为,又可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刑事处罚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刑事处罚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果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属于惩罚性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两种责任互不替代。”
他说,检察机关如果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会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不会存在用民事赔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