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第二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上限或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审稿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审稿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增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饮用水水源问题,二审稿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