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下岗"必须换新证?媒体调查:依然有效
2017-05-06 09:35: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5月6日电(邱宇) 近日,一篇《房产证下岗了!以后房产证写谁名都没用,有它房子才归你》的文章引发关注和讨论,还衍生出“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等内容。房产证自5月1日起“下岗”的说法是否正确?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是否不再重要?新的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有何区别?中新网对此进行了探讨。

5月1日起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该消息系旧闻,2016年底“颁新停旧”地市已达100%

网传文章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要力争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但记者查询国土资源部官网发现,“要力争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其实是2016年的工作任务,且未能在官方文件或政府网站上找到与“5月1日”时间截点相关的上述内容。

事实上,早在2016年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就已经不再颁发房产证,而改发不动产权证。

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地市已经达到100%,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全部实现“颁新停旧”。

2015年3月1日,四川泸州一居民获颁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51000000001。

另外,2016年5月,《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正式公布,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房产证“下岗”作废了?

——房产证仍然有效,并非一定要换新证

有人疑惑,旧的房产证还有效吗?是不是必须去更换不动产权证?

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房地产相关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新证、旧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换或不换。

他说,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房产证与不动产权证有何区别?

——不动产权证新增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

对比发现,在内容上,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更加详细。

房产证上写有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内容。而不动产权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不动产权证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这一编码就是不动产单元号,它由一串28位的数字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证号”,全国唯一。

如何判断房子产权归谁?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网传文章称,“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再重要” “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这让有些人担心房子的产权问题,万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有自己名字、但是房产登记簿上没有怎么办?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宝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也就是说,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名字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不一致,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北京市某大型房产公司中介告诉记者,很少有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除非有人伪造假房产证,但这种证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图为北京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新网 邱宇 摄

婚后共同出钱买房只登记一人影响权益?

——就算产权登记上没你的名,也有你的份

如果是领结婚证后共同出钱买房,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后共同购买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姜宝说,但是婚后财产也会涉及很多问题,是否涉及一方父母明确为夫妻一方出资、是否属于为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就算不动产登记薄上没你的名字,一般也有你的一份。

信息安全如何保护?

——“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后,可以对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有人怕出现“以人查房”现象,即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上述细则还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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