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拒绝办理信用卡后,长沙盲人小石觉得人格权受到了侵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4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石败诉,认为银行不存在“歧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9月,小石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网上申请获通过后,他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银行办理信用卡激活,银行告知他须亲自阅读风险提示并且签名,小石告知自己是盲人,不能签字,但银行坚持要其本人签名,并最终拒绝了小石的信用卡办理申请。
小石介绍,他虽为盲人,但有稳定收入,曾经在别的银行申请过信用卡并使用,平时他通过手机语音播报获知信用卡消费信息,用按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名确认消费,使用信用卡并无不便。他认为,广发银行对他的拒绝,侵犯了他的人格权。
小石认为,广发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也违反了中国银行业协会2012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即“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取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2016年10月31日,小石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纠正基于残障歧视的行为、承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为盲人提供合理便利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2017年4月26日,小石的代理律师张玉娟告诉澎湃新闻,当天,雨花区法院当庭宣布驳回小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书中,雨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与书写,其在通过被告信用卡的网上申请审批程序后,因本人无法现场亲自书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被告的拒绝行为是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有选择提供金融服务对象的自由,且信用卡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其本身是一种授信额度,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被盗刷、错刷的风险,商业银行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
原告举证证明,个别商业银行在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时,涉及原告本人签名事项均系由他人代签、全程录音录像及指纹捺印等替代方式完成;被告未采用上述变通方式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是被告在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批过程中相较于其他商业银行采用了更为严格、规范化的审查标准,是被告缔约自由的选择,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
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时并未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性的文字、语言及其他行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主张侵犯其一般人格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