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金融交易相关转让定价分析讨论稿
2018-07-16 20:25: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金融交易相关转让定价分析讨论稿

一、内容摘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8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金融交易转让定价分析的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作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8至10项行动计划的后续工作,讨论稿是OECD发布的第一份关于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详细讨论,旨在为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指引。

讨论稿介绍了对常见金融交易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应关注的问题,例如:关联方借贷、信用评级和关联方担保。讨论稿还对部分金融相关业务的分析提供了指导,例如:财资职能、对冲、现金池和集团内自保险。

讨论稿就关联方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分析从以下方面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从金融交易角度阐述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中提到的经济特征(可比性因素),以及这些特征如何影响商业合理性和财务安排中的具体条件; 强调“双面视角”原则,指出在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以及具体安排时,借款人和贷款人都会考虑各自的其他可选方案; 指出在进行信用评级分析时,必须考虑到纳税人与其所在集团公司的关联度; 与集团内部金融交易相关的问题,包括对冲、担保、现金池和集团内自保险。

讨论稿包含了若干实例以对相关原则进行说明。该讨论稿尚未在OECD达成共识。OECD诚邀各界人士对讨论稿发表意见,并于2018年9月7日之前回复。OECD希望在2018年9月7日前就讨论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在2019年4月之前在各相关工作组层面完成最终协议。

二、详细讨论

► 准确描述金融交易

讨论稿第一部分阐述了准确描述金融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资本结构

讨论稿指出,金融交易安排可能与企业的资本结构相关(即企业债权融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在转让定价分析中,有必要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分析,进而判断相关融资交易是否应该被归类为股权投资性质。讨论稿建议在进行资本结构分析时,考虑行业特点、跨国企业集团的经营战略及集团的相关政策等多种因素。

讨论稿同时认可各国可能会根据当地法规采用转让定价方法以外的规定(例如资本弱化条款),来解决资本结构和利息抵扣的相关问题。

讨论稿概述了准确分析资金借贷交易和企业资本结构应考虑的重要经济指标,包括是否存在固定还款日期,利息偿付义务,强制支付本息的权利,投资者相比于普通债权人地位,是否存在保全措施,利息的来源,借款人从非关联贷款机构获得贷款的能力,相关资金是否被用于资本性支出,以及债务人是否未能在到期日偿还借款或寻求延期。该讨论稿还强调了从资金借贷双方的角度(即双面视角)评估双方其他可选方案的重要性。

金融交易的经济特征

讨论稿指出,金融交易的准确描述应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关于经济特征(可比性因素)的指引,如合同条款,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各参与方所在市场的经济环境,以及各参与方执行的经营策略。

在分析金融交易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趋势(如央行贷款利率或银行同业参考利率)、金融市场状况(如信贷危机)、货币走势、监管控制和限制。

► 财资职能

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可能高度集中,或较为分散,或者处于二者之间。因此,集团内部财资职能的组织结构和相关职能也可能各有不同。在评估财资管理相关的金融交易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财资中心执行的功能、风险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

此外,讨论稿指出,财资职能通常被认为是企业主要价值创造业务活动的一种支持性服务。从风险分配角度,财资中心的政策安排通常与集团高层战略决策的制定相关,而非由财资职能自身驱动。

关联方借贷

✔ 双面视角

讨论稿强调了在分析借款方和贷款方之间融资交易的经济特征时采用双面视角的重要性。虽然承认关联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程序与独立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不同,但讨论稿认为某些商业因素对关联方借贷和第三方贷款是同样相关的,如信用情况、信用风险和其他经济因素。

✔ 信用评级

讨论稿认为,从贷款方角度来看,详尽的信用评级分析是与借款人相关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独立评级机构分析企业信用等级时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较为严谨。然而,一些常见的信用评级工具也可以有效用于关联方借贷利率的可比性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信用评级分析使用的基础数据可能因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而受到影响,讨论稿认为此时评估结果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此外,在进行信用评级分析时,应该充分考虑行业特性,某些高风险行业可能需要实现更好的财务结果,才可以获得与低风险行业同样的信用评级水平。

✔ 集团成员的影响

讨论稿认为,即便借款方为独立企业,但集团内其他成员实体的存在不应被忽视,在确定借款方信用评级或借款利息时,评估集团的隐含支持是必要的。讨论稿提到在评估集团对借款方的隐含支持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该企业对集团整体的相对重要性,该企业与集团内其他企业之间的联系,以及支持或不支持该企业的结果。因此,获得较强集团隐含支持的企业的评级可能高于其独立信用评级,而获得较弱集团隐含支持或无相关支持的企业的评级可能接近或等于其作为独立企业的信用评级。

✔ 约束性条款、担保及贷款费用

在为关联方借款交易定价时,其他关键性影响因素还包括贷款协议中的约束性条款、是否存在担保、贷款费用和手续费等。若关联方借贷协议下包括额外贷款费用,其定价应像其他关联交易一样被评估。

✔ 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定价方法

讨论稿指出,由于贷款市场存在大量公开信息和市场分析,与其他类型交易相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更适用于分析金融交易。通过应用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利用具有相同信用评级的其他借款人的贷款或其他可替代交易(如债券)的公开信息,在贷款协议条款以及其他因素均可比的情况下对被测试贷款的利率水平进行基准分析。同时,可能存在的内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也不能被忽视。

另外,讨论稿提出,贷款利率也可基于贷款人在筹集贷款资金时产生的资金成本,加上在安排贷款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体现内在经济要素的风险溢价,以及利润率等确定。讨论稿强调,如果采用上述方法定价,关联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应接近市场中其他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因为通常认为,在竞争市场环境下,贷款人会尽量降低资金成本以赢得业务。

讨论稿还提到,资金成本定价方法下可能会存在如下情况,即外部资金通过一系列关联中介公司到达最终借款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中介公司仅应基于其承担的中介功能获得补偿。

最后,讨论稿否定了外部银行对关联方借贷定价提供的参考意见的可比性,因为此类非正式信函并不构成实际的贷款要约,因此与真实贷款交易不可比。

现金池

讨论稿指出,现金池产生的利差收入应该在现金池参与方中共享,同时保证牵头方就其执行的职能获得合理的补偿。此外,准确分析现金池安排应关注其仅为短期资金融通行为,还是应该被视为长期存款或长期贷款。

✔ 对现金池牵头方进行补偿

对于现金池牵头方的合理补偿,应基于其在维持现金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确定。当牵头方仅执行了有限的协调或代理功能时,应获得有限的补偿;当牵头方执行的功能不仅限于协调或代理时,则应获得更高的补偿,包括获得部分或全部借贷头寸的利差。

✔ 对现金池参与方进行补偿

讨论稿提供了以下三种对现金池参与方进行利益分配的方法,并就此征求意见:

所有参与方享受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水平; 在参与方信用状况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对所有参与方采用相同的利率水平,无论是存款方还是借款方; 如果现金池的资金提供方(即存款方)面临实质性信用风险,则将收益分配给存款方。

✔ 交叉担保

讨论稿认为,现金池安排可能涉及各参与方之间的交叉担保和信用抵消,而参与方是否应就此支付担保费则取决于实际情况。这种担保可能仅仅是由于如果不向现金池牵头方以及借款人提供支持会对集团整体产生不良影响。在上述情况下,被担保借款人可能仅仅受益于由其他集团成员的隐含支持而提高信用等级,因此无需单独支付担保费。

对冲

讨论稿认为,当企业需要降低日常经营活动风险敞口时,集团内部金融交易通常会涉及对冲安排(比如应对汇率波动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独立实体可以自行决定承担风险(持有敞口头寸)或对冲相关风险。而在跨国集团中,各集团成员的决策通常受到集团整体风险管理和对冲安排的影响。

集中化的对冲功能通常被视为向运营公司提供服务,并应就此获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偿。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从集团角度进行了对冲安排,但从参与安排的单体子公司角度可能依然存在一定风险敞口,这种安排涉及更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

► 担保

讨论稿重点讨论了针对特定关联交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务担保,最常见的形式是关联担保人对集团成员向第三方贷款人贷款时提供担保。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提高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改善其借款条件,从而降低借款成本。对于此类担保的定价应当参考讨论稿中对于贷款的定价原则。

除提高信用评级外,还有一种形式的担保可以提高借款人的借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贷款安排进行准确分析以确定担保费。因借贷能力提高而增加的贷款部分可被视为贷款人向担保人提供的贷款,继而由担保人出借给借款人。而被视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部分则可基于在有担保和无担保的情况下的利息差异确定担保费,并根据隐含担保支持或其他担保成本进行调整。

讨论稿确认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关于集团成员实体附带信用增强的相关表述,提出如果担保方没有通过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来确定其承担违约风险的法律责任,则其对借款方的相关支持可能被视为被动关联产生的收益,不应被视为提供服务而产生任何支付。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担保费

讨论稿建议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担保费的最可靠方法,但由于第三方之间的可比担保交易并不常见,因此可比非受控发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困难。此外,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需考虑风险状况,担保条款和条件,以及所担保的贷款等因素。

使用收益法可以通过计算借款人的利息成本在无担保和有担保两种情况下的差额来量化担保方的收益。使用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利差是借款人愿意为担保支付的最高费用,最终担保费需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成本法则旨在量化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的预期成本。预期成本可以理解为预期损失,或担保人承担额外风险所需的资金。通常而言,有多种模型可用来量化预期成本,如期权定价模型、信用违约掉期定价模型等。使用成本法得到的担保费为担保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担保费,最终担保费同样需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 集团内保险

鉴于保险业务的本质是风险承担,讨论稿提出为集团内保险提供方设置门槛,以确定提供方是否已经承担以及是否有能力控制通过保险合同转移的相关风险。同时,讨论稿认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关于保险行业的风险分析方式与其他行业的风险分析方式一致的表述。

集团内自保险提供方必须具备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并能够在风险发生时满足索赔要求。此外,讨论稿认可风险分散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重要性,并对没有采用分散化风险组合工具的集团内自保险公司是否是从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业务提出质疑。

讨论稿建议通过精算分析对保费进行定价,或通过比较自保险公司与独立保险公司的资本回报率和综合比率的方法,对关联保险交易定价进行分析。

三、对企业的影响

讨论稿是OECD发布的第一份关于金融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详细评论和建议。虽然讨论稿的相关内容尚未达成共识,但提供了对OECD思考方向进行深入了解的思路。大多数跨国企业的经营涉及金融交易,该指南将为他们提供指导性意见。

多数中国纳税人过去并未就金融交易转让定价安排进行详细分析或文档支持。但无论是中国走出去企业或是外商投资企业,均较为普遍的存在一定跨境金融交易,如贷款和担保等。中国税务机关当前对此类交易的重视程度正在提高,我们建议中国纳税人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尽快对其金融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专业评估与审核。

如果您希望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请联系安永大中华区金融转让定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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