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0日电 题:《吴琦:新规落地,“债转股”能否提速?》
作者 吴琦(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今年以来,随着去杠杆和严监管的推进,广义流动性收缩,贷款利率、非标利率和信用债收益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部分企业再融资压力和融资成本加大,流动性状况恶化,企业信用风险上升,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承压。因此,为进一步推进“债转股”,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和金融体系传导,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下发之前,央行决定从7月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解决“债转股”落地难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办法》针对当前“债转股”落地难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为持牌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主营业务为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办法》鼓励通过“收股还债”而非“入股还债”的形式开展债转股,有利于促进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主出资人须为商业银行。按照这一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商行,这与定向降准的步调基本保持一致,有利于降低这些银行的资金成本,释放的资金可以注册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也可以购买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金融债或私募资管产品,为“债转股”拓宽资金来源。
三是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特别是对资金募集渠道进行了明确。前期“债转股”资金以银行理财资金为主,在资管新规下发后,短期内银行理财为“债转股”提供资金支持的空间有所下降,但过渡期后,随着刚兑打破、净值化转型和期限拉长,银行理财资金支持债转股仍有较大空间。资管新规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鼓励其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债转股。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除了自营资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拓宽资金募集渠道,有利于解决债转股资金募集难、成本高的问题,但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四是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利于解决“名股实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防止企业道德风险及信用风险向银行转移,防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这也是促进“债转股”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作为“债转股”对象企业的主要债权方,银行参与“债转股”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银行外部模式,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的第三方实施机构转让所持企业债权,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为企业股权;二是银行内部模式,银行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债转股”(《办法》将其命名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都已成立债转股子公司,均为100%控股。预计下一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大型城商行将陆续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但考虑到并表管理后的风险权重约束和资本消耗,股份行和城商行或将引入外资和民资,合资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办法》也鼓励引入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
“债转股”能否提速?
总体来看,《办法》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和债务违约风险,提高银行“债转股”的规模和效率。但要实现“债转股”提速,还需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的政策细则:
一是明确并表管理下的“债转股”的股权风险权重,总体应考虑降低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消耗,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目前大型商业银行都是100%控股,即使是参照资产管理公司的标准,按150%的风险系数计算,也高于贷款100%的风险权重,并表后对银行的资本消耗较大。同时,对于将成立合资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份行和城商行来说,子公司是否需要并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转股”的实施,因此也需要明确。
二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如何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当前国企混改深化的背景下,确保“债转股”与混改有效结合,优化国企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生产运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需要银保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业和产业管理能力,打造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产业和企业情况的专业化团队。
三是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不完善是制约“债转股”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主要有资本市场、回购、并购重组三种退出方式,其中,资本市场退出是较为高效的方式,但目前“债转股”的资产证券化率不高,而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价功能与流动性不足,极大制约了股权交易与转让。因此需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或者针对“债转股”企业上市作出相应安排。(中新经纬APP)
吴琦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