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证监会官网披露,近期,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7月8日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披露,此次主要是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
为此,证监会拟对现行有关规定作专门修改。
从证监会披露的文件来看,修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即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也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并可按此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为何放宽外国人开户限制?
扩大资本市场开放 吸引外资
根据证监会的表述,上述政策放宽,增加对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一方面是为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另一方面起到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作用。
证监会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在资本市场领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步调加快,发展跨境业务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允许对外籍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允许其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是吸引境外优秀金融人才的重要方式,对引进境外市场先进经验,加快我国证券期货行业与国际接轨,打造世界一流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有积极意义。
同时,允许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也是吸引外资,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
此前外国人能否参与A股交易?
已允许部分外国人开立A股账户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在法律上为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允许部分外国人在A股开户。
目前政策主要允许三类外国人:一是取得我国永久居留身份证(又称为“中国绿卡”)的外国人,可以开立A股账户。二是外国人在境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A股上市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三是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
这次政策与此前规定有何不同?
范围扩大至“在境内工作外国人”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外国人范围。
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允许以下两类外国人直接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
在具体制度修改方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 券账户。”
在上述修改基础上,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有关开户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作为此次扩大开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关部门也将从税收制度、 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外国人是否有特殊监管限制?
母国需与中国证监会有合作机制
证监会称,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抓紧研究完善上述规章的修改决定草案,按程序发布施行。作为此次扩大开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关部门也将从税收制度、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专门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开放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相关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必须遵守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资金存管等制度规则。
据了解,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有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7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今年6月,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金融监管研讨会上的谈话中提及了上述数据,他表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跨境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还要进一步夯实。
方星海表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跨境监管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赋予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2005年《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已同61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7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5月份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开始在双多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此外,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跨境司法协助、对外提供信息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提供了路径、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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