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8〕102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区)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深入发展,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聚焦贫困地区,深入建设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促进产销对接,加强电商培训,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动能、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中央统筹,地方落实。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中央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创造条件,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自主选择示范县,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示范地区(地级市或县,下同)自主统筹资金和项目,推动政策精准落实。
把握精准,助力扶贫。聚焦精准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宽贫困地区产品上行渠道,加强产销衔接,着力提升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水平,探索对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精准帮扶,更好地助推脱贫攻坚。
因地制宜,协调推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有机结合。鼓励贫困地区从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发展水平等条件出发,充分挖掘贫困地区产业、人文、生态等资源潜力,因地制宜发展农副、旅游、餐饮、民俗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培育区域公共品牌,提升推广商业价值,释放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作用。
规范发展,注重绩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强化主体责任,注重绩效管理,加大对助推脱贫攻坚、产销对接成绩突出示范地区的奖励和宣传力度,鼓励地方实实在在拿出管用措施,突出精准,不片面追求帮扶数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发挥政策实效,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2018年,在全国培育一批能够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农村电子商务在农村产品上行、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便民服务等方面取得有效进展。示范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整体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等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各省(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目标。
三、示范范围
2018年综合示范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以及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区域所在省(区)的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鼓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采取地级市整体推进的方式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申请整体推进的地级市应与辖区内尚未支持的所有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沟通一致,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势,且中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尚未支持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其他符合条件且所在地级市未采用整体推进方式的县,仍可采用以县为单位推进的工作方式。
四、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促进农村产品上行。
支持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立足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加快补齐产地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便民服务等功能。发挥公共服务中心枢纽作用,合理统筹区域农村电子商务运营、物流、培训和助农扶贫工作,探索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等帮扶机制,切实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实事求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加强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省区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
五、工作程序
(一)各地组织申报。
各地应综合考虑物流、网络、特色产业等因素,自主确定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组织县级政府在自愿基础上申报。各省(区)申报对象为尚未支持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优先考虑贫困县。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区域所在省(区),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在本省(区)革命老区县范围内组织申报,每个省(区)不超过5个。根据申报情况,各地实施竞争性选择,并于5月31日前,将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拟入选示范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分别排序名单、省级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备案,逾期或未按规定报备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确定示范县数量及具体名单。
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综合考虑各地国家级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数量、前一阶段工作进展、工作基础和绩效评价情况,委托专家对各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各省(区)示范县具体支持数量。
各地根据三部门确定的示范县数量,于6月15日前,将最终省级工作方案、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示范县名单,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
(三)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的检查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综合示范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示范工作的指导与统筹,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研究出台土地、税费、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照扶贫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的标准优化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方案,因地制宜、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做好设计,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强化责任机制。省级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示范地区负责,要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资金支持方向、补贴标准,明确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验收办法,明确示范地区工作方案调整机制,组织示范地区绩效评价。示范地区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应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三)强化过程管理。省级主管部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密切跟踪示范地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示范地区加强对承办企业履约能力的考核,不仅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的后期运营和扶贫实效。督促示范地区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标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如实做好服务建档立卡贫困户、网上销售产品等的记录。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府网站设置综合示范政务公开专栏,并督促示范地区在其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综合示范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督促示范地区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填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等材料。指导示范地区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五)做好宣传推广和经验总结。各地要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经验、成效,引导农民群众更新观念,提高贫困人口的电子商务参与度。要系统总结前一阶段综合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并梳理典型经验与做法,加强地区之间相互交流与借鉴,增强综合示范辐射效应。
附件:省级主管部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8年5月11日
(来源: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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