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文/华创债券团队周五下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既有小幅放松之处,同样也有进一步收紧的改动,单纯从文件本身而言,不能得出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明显放松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解读一份监管文件的影响,不能拘泥于文件本身只谈预期,更应该从文件执行后对业务实操层面的冲击有多大来衡量,只纠结于条款的改动无疑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敬请阅读。
一、似是而非的放松和真正监管的开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点评
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多月后,正式稿终于姗姗来迟。周五下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既有小幅放松之处,同样也有进一步收紧的改动,单纯从文件本身而言,不能得出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明显放松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解读一份监管文件的影响,不能拘泥于文件本身只谈预期,更应该从文件执行后对业务实操层面的冲击有多大来衡量,只纠结于条款的改动无疑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具体来看:
第一,过渡期的延长是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放松,但显然是监管不得已而为之。正式稿当中,对过渡期的延长安排无疑是最为显著的放松,其中流动性匹配率取消了2018年底前达到90%的要求,2020年以前暂时作为监测指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达标要求由“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2018年底前达到100%”修改为“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与资管新规的正式稿类似,此次流动性新规正式稿在其他监管要求没有显著放松的情况下,单纯延长过渡期,一方面说明监管为了保证流动性新规的顺利执行,同时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不得不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银行存在的违规行为确实十分严重,在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过渡期内无法消化。此外,监管虽然延长了过渡期,但并不意味着银行在过渡期内就能够高枕无忧,继续按照目前的业务模式,维持之前的业务规模,直到过渡期结束前再去解决,监管必然会像资管新规一样,在过渡期内要求银行给出整改时间表,将任务分拆到各个阶段,限期完成。
第二,调整了流动性匹配率计算方法,银行达标压力并未减轻。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另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调整了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方法。首先,在加权资金来源中增加了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并赋予了最高的折算率;其次,将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期限的存款折算率由70%降低到50%;最后,新增了“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的规定。
之所以加权资金来源中增加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并赋予最高的折算率,我们认为可能与近年来银行负债中来自中央银行的负债占比不断提高有关。来自央行的负债作为持有期内稳定性最高,安全性最强的负债,赋予最高的折算率也是情理之中。但单纯从这一调整本身而言,相对更有利于大行和股份行,因为大行和股份行作为一级交易商,能够相对方便的通过公开市场从央行获取负债,但对于以城商、农商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而言,由于他们缺乏便捷的获取央行负债的途径,因此这一调整对中小银行而言作用有限。
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内期限存款的折算率由70%下降到50%对银行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因为从总量来看,商业银行来自中央银行的负债(即货币当局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总规模不到9.4万亿,而3个月以内期限的存款中仅居民和企业活期存款存量规模就超过47万亿,活期存款折算率下降20%就会使得商业银行整体加权资金来源减少9.4万亿以上,对加权资金来源的负面影响就足以完全对冲来自中央银行的负债纳入加权资金来源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况且9.4万亿来自中央银行的负债中并非都是1年以上的负债,而3个月以内期限的存款中并不只包含活期存款。因此从整体来看,流动性匹配率中加权资金来源的改动,对商业银行而言不仅不是利好,反而会使得银行达标压力进一步加大。
加权资金运用中,新增了“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的规定,我们认为此举意在减少银行对融出短期资金的顾虑,缓和短期资金面波动。虽然政策意图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如何有待观察。因为银行在资金紧张的时点不愿融出,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流动性匹配率的指标压力,而是因为银行本身在负债不断萎缩的压力下无钱可出,或是因为其他监管指标(如MPA)的考核压力有钱不能出,那么反过来,因为流动性匹配率指标的改动所以银行会加大短期资金融出的逻辑就站不住脚了。
此外,自征求意见稿就开始的对债券投资折算率的争议依然没有定论。在正式稿中,监管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债券投资的折算率,对于加权资金运用中债券投资折算率究竟应该是0,还是算作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依然没有定论。虽然有乐观观点认为,债券投资既然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应该是0,因为投资债券也算支持实体经济,符合政策导向,但我们并不认同。因为一方面,即使债券投资也算支持实体经济(姑且不考虑加杠杆投资债券套利的情况),但连3个月以内贷款的折算率都不是0,债券投资为什么就可以是0?如果债券的折算率都是0,那还有哪家银行愿意放贷款呢?这显然是不符合政策导向的。另一方面,如果债券投资的折算率都是0,那就存在金融机构借助互持金融债做高监管指标的漏洞。既然发行1年期以上债券的折算率是100%,如果债券投资的折算率为0,那么银行之间可以通过发行1年以上期限的商业银行债之后互持,达到做高流动性匹配率的目的,这样一来流动性匹配率这一监管指标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债券投资的折算率应该属于“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的范畴,至少不能全都为0,应该根据债券品种的不同区别对待。
第三,与文件条款的变化相比,对银行实际业务的影响如何才是更为关键的。在此前我们研读资管新规正式稿对市场的影响时就曾多次强调,正确理解监管文件对市场影响的方法,不应该是单纯对比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条款上的变化,而是对比正式稿落地前的监管政策和正式稿落地后的监管要求之前的区别,因为这才是银行实际面临的监管变化。预期层面的影响只是监管文件对市场影响中一个非常小的部分,对实际业务的清理和整顿才是监管文件的核心影响。对市场而言,与过去的监管要求相比,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都是过去没有现在新增的监管指标,银行面临的监管压力显然是进一步加大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银行面临的监管压力减轻的情况。
对债券市场而言,有观点认为这一系列流动性考核指标对利率债都较为友好,配置利率债甚至能够缓解很多指标的监管压力,因此流动性新规会导致银行增加对利率债的配置,利好利率债,对此我们并不认同。因为流动性指标唯一能利好利率债的逻辑就是,有些银行负债很稳定,但是之前指标压力大,那么未来这些银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要求,确实会增加利率债的配置。但是一方面在同业负债大幅收缩,表内存款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负债很稳定的银行本来就凤毛麟角,连四大行都不得不多发存单缓和负债压力,其他银行的情况又能好到哪里去呢?另一方面如果这些银行负债本来就很稳定,那该配置的资产,该完成的指标也应该早就完成了,也不太可能直到现在这些指标还有压力,因此流动性新规利好利率债的逻辑很难成立。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流动性新规对于银行同业业务无疑采取的是高压监管态度,体现在各项监管指标中同业资产的流出率都显著偏高,流动性匹配率中其他投资的折算率为100%,意味着未来随着流动性新规的正式执行,银行必然需要降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以缓和指标压力,那么未来随着银行处置存量业务,必然会带来抛资产换流动性的需求,由此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对债市的负面影响,才是我们更应该关注和警惕的。(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屈庆债券论坛”2018年5月26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彭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