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罗云开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并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转板规定,随后至今,又有多份政府、交易所文件提到,要研究或推动新三板转板事宜。然而,新三板转板一直未能实质性落地,频频见诸新闻媒体的“转板”之说,其实指的是从新三板摘牌转而通过IPO试图进入场内市场,严格说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板。那么,真正的转板为何迟迟不见落地呢?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里只想强调指出的一点是,IPO注册制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的一个前提条件。
在海外,比如像美国这样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采用注册制,企业只要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并且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那么,企业便能顺利进入交易所完成发行并上市。我国目前仍实行核准制,企业要想IPO,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是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也是必需的,但是满足这两点并不必然就能在发审委审核通过,发审委还要代替市场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进一步判断,最终的结果是,企业可能被许可发行并上市,也可能不被许可。企业从场外市场转板进入场内市场上市,其内涵是什么?在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上,通行的做法是,欲转板企业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负责审核,一般只要满足该交易所上市条件便同意其转板,若不满足,当然拒之门外。
推出新三板企业向交易所市场转板制度,意味着企业直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交易所主要根据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只是这样一来,便存在一个问题。同样的一家企业,假设其满足上市条件,如果借助IPO途径,正如上述所指出的,并不必定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并不必定能上市,但是如果借助新三板转板的方式,则可以顺利上市,这就会出现监管套利或不公平竞争的弊端。
为了消除监管套利或不公平竞争,在新三板企业申请转板上市时,除了要求满足上市条件之外,还应采取跟IPO类似的做法,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进一步判断,再最终决定是否许可转板上市。但是,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悖于转板的精神实质,与通行的国际实践不相吻合,实际上是对转板制度的一种扭曲,将这样的做法称为转板,乃有其名无其实。
可见,只有实施IPO注册制,新三板转板制度方有真正落地的可能。在注册制下,企业若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做到信披合规,便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若申请转板上市,也可以顺利进入交易所市场。两相比较,不再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消除了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板制度也正式落了地。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和欧亚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