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川/《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导语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室金融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周延礼日前对如何引领金融业新业态健康发展提出多项建议,他提出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机构要有准入的门槛、持牌经营。同时新业态催生新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快监管科技建设。
5月19日,在”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室金融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周延礼,对如何引领金融业新业态健康发展提出多项建议,同时指出新业态催生新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快监管科技建设,在大数据和金融安全监管平台基础之上,构建数字金融、数字社会的顶层设计的框架,同时将监管资源向发现、防范、处置风险倾斜。
互金机构要持牌经营,产品服务应简单易懂
“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机构要有准入的门槛、持牌经营。”周延礼表示,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要有条件,获批准后才能经营,这样可以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满足和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互联网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
促进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在金融交易平台的标准化建设上加大投入,使交易平台操作程序、交易价格、收益保障和个人信息等要素安全可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管。
其次,要规范和督促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要简单、易懂、便捷、高效,深受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欢迎。
同时,调动和激发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主体的活力,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实现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与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深度融合。
“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实施的国家信用数据库建设工程,要加大投入,健全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信用数据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他称。
互金产品风险多样且隐蔽,监管部门要加快监管步伐
“随着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科技应用市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设迫在眉睫。”周延礼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的业态,也带来新的风险。
具体表现在,一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多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服务涉及到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性风险等传统金融的风险,同时还会有市场准入门槛低、高负债率、虚假投资理财、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比如大量的现金贷、P2P平台存在对投融资双方资质审查不严格和高杠杆比例下的经营等风险。
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也是多样、隐蔽的。他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金融机构甚至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从这些机构销售的一些新产品来看,风险呈多样化、科技化、隐蔽化,且传播速度很快、超出预期。“前一段时间很多机构还有一些个人披着区块链的外衣,开展非法的ICO,比如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这些都对互联网安全包括终端的安全、平台的安全、网络技术和金融的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周延礼表示,由于消费者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欠缺,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社会外部性影响很大。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监管的步伐。
“在支持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发展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新业态的监管,特别是防范风险。”周延礼称。
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交易的风险,从监管定位上来看监管部门要合理的处理好发展和监管的关系;其次,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把监管资源向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倾斜。重点要解决监管部门的数据、算法、和计算能力不足问题;第三,要发挥科技监管科技的作用,精准监管,要做到监管人员的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娴熟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改进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