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汇安保险销售公司发布对外借款公告,表示向廊桥汽车提供500万借款,同时廊桥汽车同意汇安保险在其店内设置营销部,且其店内销售的车辆全部通过该营销部购买车险产品。
专家对蓝鲸财经表示,店内销售车辆全部通过汇安保险购买车险产品这一说法存在歧义,或涉嫌强制搭售车险的行为,若该项内容存在违规行为,则双方合作协议难以成立。
汇安保险合作行为涉嫌强制销售保险,专家称相关监管缺失
5月15日,新三板上市公司辽宁汇安汽车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表示与沈阳廊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廊桥汽车同意其在店内设置保险销售营业部,进行汽车保险销售业务,且其店内销售的车辆全部在汇安保险开设的销售营业部购买汽车保险产品。
“汇安保险在对外借款公告中关于廊桥汽车所售车辆全部在汇安保险营业部购买车险产品的叙述存在歧义,如果指其售出的保险产品通过汇安保险的渠道购买是可以的,但如果是指其售出的每一辆汽车均会在汇安保险营销部购买保险,是属于违规行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财经分析称。对此,蓝鲸财经采访汇安保险寻求解释,其回复称,“没有可以披露的信息,一切以公告为准。”
蓝鲸财经查阅现行法规发现,在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且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
由此看来,如汇安保险在对外借款公告中关于廊桥汽车所售车辆全部在汇安保险营业部购买车险产品的叙述,指其承诺全部售出汽车均通过汇安保险购买车险,则显然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相违背。
“商业保险必须遵循自愿性原则,公告中的叙述涉嫌强行搭售车险,这与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是相违背的。”朱俊生进一步向蓝鲸财经分析称,“购买商业保险是消费者的自主行为,任何销售公司都不能够采取捆绑销售的模式,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在实践中,4s店与消费者会在签订购车协议时,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即消费者同时在其店内购买保险,但即便签署了补充协议,如果违背消费者自愿性原则,该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朱俊生分析称。
事实上,目前汽车销售行业中,违规强制搭售车险的行为并不少见,限制车险投保公司、限制车险投保险种等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强制搭售车险行为的频发,是由于这种行为违规成本几乎是零,消费者难有选择权”经济学家宋清辉介绍称,“这暴露出监管缺失的现象”。
“这一方面确实存在监管缺失的现象”,朱俊生向蓝鲸财经分析称,“原因在于目前的保险监管主要针对于保险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包括销售端的违规行为都会在监管范围内,但强制搭售车险的现象多被理解为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由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遇到的不合规的市场行为,其此前也有这方面处罚的先例。”
“强买强卖属于违规行为,但难以对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界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指出,这或也是强制搭售行为难进行监管的原因。
提供500万借款进行“利益置换”,专家称企业合作需以合规为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同时提到,为了满足廊桥汽车业务刚刚开设的短期资金需要,须由汇安保险给廊桥汽车提供短期借款500万元,期限30天,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5.04%。廊桥汽车在2017年12月刚刚展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对于借款影响,汇安保险指出,其每月返还给廊桥汽车的保险渠道费将作为廊桥汽车对该笔借款的担保,如廊桥汽车无法按期还款,汇安保险将从每月的保险渠道费中予以扣除并加计罚息。
500万对于汇安保险所占比重如何?公开资料显示,今年3月9日,汇安保险披露公告,称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其股票于3月12日起在全国权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随后,汇安保险披露其2017年年报,从其营运情况来看,据其合并现金流量表显示,其去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06.98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0万,截止到2017年末,汇安保险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共计达到6668.07万元。
在营利方面,年报显示,汇安保险去年营业收入为7299.66万元,净利润为922.52万元,同比增长49.42%,由此看来,此次对外提供500万的借款,相当于汇安保险将去年过半的净利润借出。
此外,从汇安保险所售产品来看,其目前的主要客户分别为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平安财险沈阳中支、太平财险沈阳中支、永诚财险沈阳中支以及太保财险沈阳中支,5家险企产品在2017年汇安保险销售金额占比中共计达到69.33%,其中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与平安财险沈阳中支的产品占比最高,去年销售占比分别达到28.63%与27.72%,合计占比超过5成,是汇安保险的主要合作方。
那么这笔交易对于汇安保险而言是否划算?汇安保险在风险因素分析中明确表示,其业务存在依赖关联方的现象,据其去年年报显示,汇安保险的保险代理销售业务主要通过渠道车商开展,其中大部分为控股股东沈阳大众及其旗下汽车4S店,汇安保险的营业成本主要由向4S点支付的渠道服务费构成,去年汇安保险支付的服务费占同类渠道业务成本的比重仍然较高。
由此看来,与并无关联关系的廊桥汽车合作,或是汇安保险扩展渠道车商以分散业务收入来源的途径之一。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一方提供借款换取设立营销服务部资格的“利益置换”行为,朱俊生分析称,“汽车销售公司握有客户资源,当其缺乏资金需要融资,保险销售公司提供借款是两者商业协议的一部分,只要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协议对双方都有好处,这种合作无可厚非”。
“以前并未听说过这种行为”,郭振华指出,“但是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企业之间的利益置换现象是正常的”。
“两者的商业合作需要建立在操作合规的基础上”,朱俊生再次强调,“如果合作内容涉及要求全部购车者通过营销部购买保险,违背消费者自愿原则,这种行为是不可行的,这个协议也难以成立”。(蓝鲸财经 靳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