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耕
【世上没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最不坏的法律】
任何事物或制度都难免有缺陷。法律作为规则文化的一类,更是如此。世上没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最不坏的法律。
法律应该具有一个特性,即体现一般人的认识。比如说“所有权”,用一句法律人的行话说:这瓶水归所有人所有。但是要换个场景就有风险,假设大漠当中、烈日之下,诸位都渴得要死,听到上述这样一句话,内心有什么冲动?实际上,法律人的解读应该是基于这瓶水,我和他人的关系如何,这才是“所有权”要表达的意思。反之,如果世上就剩一个人了,还用主张所有权吗?
《婚姻法》为了维护家庭婚姻关系,应该惩罚“第三者”。但是“第三者”从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婚姻法》遵从一个更上位的原则: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人们发现生活中与“第三者”才有感情呐。为了上位的原则,下位的具体规范不得不做出“妥协”。
我们阅读大量个案就会知道,个案当中呈现的法律,让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没有最好的,法律永远是最不坏的。我时常调侃我的同行们,从开始学习法律那天起,你就变得再不像从前那么纯洁了。刑法典规定有400多个罪名,需要挨个背诵,原本那颗纯洁的心被“污染”了400多次。民法中的类似状况就更数不胜数了,老师介绍任何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初学者心里大都会“咯噔”一下,心说:原来还可以这么缺德?再举个例子:一个小偷偷东西被判刑一年,收监执行,狱警可能把他和一个江洋大盗关在一起,一年后,他多半不是被改造了,而是“进修”了一年。千百年来法律没有办法改变这一切,所以古人对法律这套规则文化有着天然的警惕与负面的评价:法律天然地教人为恶。
但是,法律真的很重要。纪晓岚说,“法为盛世所不可缺,亦为盛世所不尚”,后半句尤为深刻。与法律相关联的事,在世人眼里,大都是比较“下作”的事。古人将与法律相关的现象按传统吉凶文化归入凶的范围。
古代《唐律》将财产类犯罪统称“六赃”,“六赃”里面又做了具体的划分。比如收受贿赂,逻辑上就分为两类:一类叫“受财枉法”,这与现行刑法规定有同样的逻辑;另一类则是现行刑法中没有的——“受财不枉法”。例如,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他人财务,却不帮忙“办事”。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当下刑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这种人在行贿者看来连腐败道德都不讲,但我们却拿他没办法。可是《唐律》让我们看到了针对此类恶行的法律规范逻辑:“受财不枉法”——只要接受非法财物,无论是否给行贿者提供不法利益,均构成受贿罪。两千年帝制,官僚制度如此漫长,形成了中国独有的经验。我们今天则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试图弥补这一逻辑缺漏。
《唐律》中还有一条:“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者,杀其首,异同)及轻重等,获半数以上首者,皆除其罪。”这段律文是共同犯罪如何认定自首的问题。共同犯罪人犯罪之后,有人要自首,应该积极鼓励,但应该是轻犯能把重犯抓回来,而且抓回来的同伙要达到一半以上,才能够认定这些想自首的人属于自首。《唐律》自守的原则是“自首者,免其罪”。唐律疏文的解释又设问说如果两个共同犯罪人是父子关系,老父亲想既然无法逃脱,自己年纪大了,儿子还年轻,不如让儿子将他绑了报官。唐律认可这种行为是自首吗?不可能,如果儿子绑了父亲去自首,很可能会罪加一等。这就是为了一个上位价值观念——孝道(古代法律原则“亲亲得首匿”),法律不得不做出妥协。经验告诉古人,不能容忍只是为了一个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逻辑,而伤害到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善良风俗的价值。古代法律背后的逻辑不断提示我们:今天的法律规范逻辑真的就是最好的吗?
在法律领域,观念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例如民法中拾得遗失物的问题,古今都会遇到这种问题。《大清律》规定:拾得人将遗失物交还遗失物所有人时,依法可主张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半,作为自己的报酬。这是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但官府不得主张。所以北方有句俗话叫“见面分一半”,这反映的是传统法律在拾得遗失物关系上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如今的《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自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就要承受一系列的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送交有关部门,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首先,拾得人不能主张自己有任何权利。其次,保管义务就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发生过一个典型的案子:一位女士捡了个钻戒,以为是儿童玩具就扔了。丢钻戒的人找到了这位女士,核实了整个过程。这位女士毫无戒备,便说:我捡起了这个钻戒看看,以为是假的就扔了。但是,丢者有心,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这个捡了又扔了的人按价赔偿弄丢钻戒的人。这是一个讲道德的社会吗?泛道德的结果一定是不道德,这是我们面临的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到底多点好,还是少点好?中国人愿意形象地把法律、法制比喻成法网,我们看下面这两张网:
这两张网有什么不同?一般人认为不好的那张网恰恰只有四个漏洞?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更好的网有九个漏洞。这便是法律作为规则文化无法摆脱的缺陷。中国1979年刑法规定有200多个罪名,1997年刑法则规定了400多个罪名。这印证了《老子》书中的一句名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原来我们从事一生的“法律事业”,无非是在不断辨析这张网上此罪跟彼罪有哪些不同。这种理念很危险,且没有前景。按照这种认识逻辑,要把这张网织多密?俗话反而显得更深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常识告诉我们渔民一定是用渔网打鱼,没有哪个渔民会用塑料袋打鱼。我们把一个很复杂的社会法制问题,往往归因于单一的立法问题,又将立法问题简单化为愈多愈好。现在就有这样一种惯性思维,似乎社会所有的利益冲突都是因为欠缺法律,真是这样吗?自汉代人们便开始批判此类现象。汉代史书上有这样的话:“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一个负责收存、整理汉代文书、法律的官员,穷其一生都不可能把这些文献读一遍。后来宋代一个叫陈亮的人讲了一句话:“法深无善治”。古人告诉我们另一种智慧叫作:“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刑法学上有个理论叫法律的兼抑性,这其中的道理岂止仅仅是刑法应该关注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