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券商牌照时代终结
2018-04-14 11:3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控股券商牌照时代终结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艳明 中国证券业即将迎来一场大变局。

在博鳌论坛上,金融业扩大开放的路线图及时间表得到明确,其中,证券业将大幅度开放,外资持股比例将放宽至51%,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的措施年内将出台。

与此同时,国内金融强监管环境下,证监会也在加强券商股东监管,3月30日出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成为证券公司几种类型重要股东的门槛。其中对于券商控股股东提出净资产和3年主营收入均不低于1000亿元的“双千亿”条件,就令大多数券商“不达标”,这或将引发行业格局的重塑。“在对外开放和强监管的双重政策引导下,国内券商行业正在经历的经营环境可能更加类似一场供给侧改革,目前券商行业在发展趋势上可能正面临一个重要的转折,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的逻辑值得充分重视。”华鑫证券分析师潘永乐判断,在券商行业集中度提升的逻辑下,龙头券商有望直接受益;但金融去杠杆进程对于中小券商而言却更多体现在竞争压力加剧以及流动性压力增大。

“双千亿”门槛

此次征求意见的《规定》明确了成为证券公司几种类型重要股东的条件。

其中,证券公司控股股东 (持股50%以上或虽然持股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的净资产需不得低于1000亿元,最近5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证券公司主要股东 (持股25%以上或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要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原则上持续3年盈利且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证券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要求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证券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要求股权结构 (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清晰,股权结构中不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产品。

华鑫证券分析师潘永乐认为,该《规定》是连续发布的强监管政策之一,主要在于确保证券公司股东有足够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不干预证券公司实际经营活动。

具体来看,《规定》从净资产、持续盈利能力、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股东资质优良,尤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为行业龙头。二是穿透式核查,厘清券商股东背景和资金来源,强调不得用隐瞒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三是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相结合,对券商实现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变更股票、出逃出资、违规融资担保等行为。

记者梳理已公布年报的A股上市券商发现,在净利润排名前十券商的第一股东,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券商股权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部分券商甚至无实际控制人。

目前,国信证券、光大证券、申万宏源等24家券商明确拥有控股股东,Wind数据梳理显示,仅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满足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的门槛,大部分券商控股股东不满足千亿门槛要求。

有券商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项规定短期内对券商行业当前的经营影响不是很大,长远要看具体规定的要求,比如是否实行新老划断等。其所在公司同时也在积极组织研究和探讨,向监管方面提交反馈意见。

开放提速

面临强监管的同时,证券业再次站在对外开放的关口。

4月11日,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表示,关于金融开放的具体措施包括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还将推出“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的措施。

回顾外资券商入华的历史来看,从1995年成立第一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开始,行业的开放之路略显“水土不服”,2001年入世前,开放形式主要集中在野村证券等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代表处,2002年开放外资进入,经历了较为艰难的“水土不服”,根据协会最新数据,目前合资券商排名压力仍然较大。

中泰证券分析师戴志锋分析认为,中国金融环境具有特殊性,政策拟允许外资控股,合作机遇大于竞争,外资有望选择优质的金融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一方面保持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跟踪,同时享受较高投资收益。同时目前已有外资持股子公司的券商有望在层面加深合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戴志锋认为,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提速,券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增量资金的进入提升市场活跃度,允许外资控股,合作深度有望增强;同时外资更为成熟的商业模式使得牌照的价值进一步下滑,竞争紧迫感将有所提升,券商寻求转型发展,加速国际化布局,龙头券商布局前瞻,资本实力雄厚,有望把握机遇充分受益。

“监管对股权管理的严格要求与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两者并不矛盾,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将来可能对境内外机构采取一视同仁政策,这也是将来中国对外开放必须采取的一种原则。”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券商作为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股东应具有专业背景,否则可能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证监会此次出台规定加强对券商股东身份的识别和监管,也是在强调行业应回归其本源,聚焦其所属的专业领域,不应该做那些偏离行业本源的事。

董登新认为,券商股权管理新规对于金融对外开放也有一定的作用,金融作为一个特种行业,风险的防范应放在首位,对于企业的控股股东应需要更高的资质的,要求股东必须足够的实力以及经营管理的水平满足国际化的这个竞争需要,新规也是为了确保金融企业素质和质量的提高。

内部强监管加金融开放的政策下,国内券商面临挑战,在外资允许控股的情况下,“牌照红利”将进一步减弱,“靠天吃饭”局面迫切需要改变。戴志锋认为,内资券商需要走出去加速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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