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104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2018-04-11 18:3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国家药监局:104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通报,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检验,标示为上海沪南日化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生产的104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具体不合格情况如下:

上海沪南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藤井染发焗油膏(自然黑AN-1);

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菲灵染发膏和菲灵染发膏(自然黑色);

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天峰染发焗油(金铜色)、章华一抹棕黑染油D(棕黑色)、章华一抹黑焗油H(植物护理型)、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3)紫红色(持久型)、章华凝水染发霜[章华护染焗油(14号)]棕黑色、丝精焗发霜(4.2)(植物滋润型栗子棕色)、章华一抹棕焗油B、野菜泥天峰染发焗油、章华护染焗油(15号)、彩语章华护染焗油(6号)、章华护染焗油2.0自然黑、章华护染香波洗洗黑(自然黑)、天峰染发焗油、天峰染发焗油3.0(棕黑色)、天峰染发焗油5.66、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3)和天峰染发焗油5.0;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诗月化妆品厂生产的诗月染膏;

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委托方:广州首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首邦炫彩染发膏;

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依莎美轩®五贝子丽臣染发膏(自然黑色);

广州市三荣精细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威品三荣染发膏(22/0黑色);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露染发膏(紫红色7/55);

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山茜丽系列染膏(6/4);

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汉亿欧美奇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红达染发膏(7/33金色);

广州起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佰焗油染发膏(0/22紫色);

广东顺德黛尼美日用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DNMY黛尼美染发膏(C-5/66葡萄酒红);

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生产的小四郎染发膏(棕色);

汕头市千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色丽人炫彩亮丽染发霜(紫色);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炫红色);

广州市丝露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丝露杰玫瑰沉香双重染膏;

广州市白云区激至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新丝源染发膏酒红色;

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斯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威妮雅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竹堂染发膏;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彩乐·珠光莹亮打蜡染;

广州瑞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丽染发膏;

广州市花都区英涛化妆品厂生产的英涛染发膏(紫色);

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生产的益容堂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凯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绚染发膏;

广州市恭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恭喜-柚惑给力绽放染发霜(7/45枣红色)和恭喜-NR印象染发霜(7/3榛亚麻色);

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薇维彩莉染发膏(6/23栗棕色)和维彩莉染发膏(栗棕色);

广州市新海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海岸染发膏(4/0自然黑)和新海岸染发膏;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度染发膏(自然黑)和美度染发膏;

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捷染发膏(紫红色4/64)和凯捷染发膏(桃木红色);

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生产的千恋染发膏(自然黑);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漾采染发焗油(葡萄红色(4VR)、温雅漾采染发焗油和温雅染发焗油;

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威丝染发霜(栗棕色)、利威丝染发霜(14/6紫色)和利威丝染发霜(5.0雅致栗棕);

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楚颜专业染发焗油膏(黑色)和楚颜专业染发焗油膏(金典咖啡);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義生态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昌義生态汉邦染发膏(葡萄酒红色4.45)、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金棕色)(生态Ⅰ号五贝子温和染发霜)和汉邦染发膏;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凡淇秀凯维斯染发膏(自然黑色)、格尔士凯维斯染发膏(4.4栗子色)、凯维斯染发膏(7.45葡萄酒红)、凯维斯染发膏(5.66酒红色)、格尔士凯维斯染发膏(紫红色)、狄梵指甲草蛋清蜂蜜染发霜和凯维斯染发膏;

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焗油(自然黑)、迪彩东方美护染发膏(棕色)、迪彩染发膏(棕黑色)、迪彩染发膏(棕色)和染发焗油(自然黑);

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和军医生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上海沪南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藤井染发焗油膏(自然黑AN-1),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等相关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上述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浙江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要求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海南、河南、湖南、云南、吉林、江苏、山西、陕西、天津、新疆、重庆、四川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见习编辑: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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