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2018年4月1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发出了中国的庄严承诺,中国将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之作为深化对外开放的着力点,作为推进国内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中国将提升和强化国内外一视同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执行机制的全面创新,并承诺将之尽快落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中国最高领导人的这些承诺,既体现了中国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更反映了中国决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捍卫者的信心。
中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捍卫者,是新的对外开放背景下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为根本性的激励制度安排。随着中国经济全面进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特定阶段,进入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特定发展阶段,进入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以及“创新型国家”等系统性战略主导下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特定发展阶段,进入着力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的特定发展阶段,能否有效激励激活中国各种经济行为主体在各个层面的创新研发投入动力、活力,就成为关键性问题。既有理论和众多证据均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以及执行机制的强化,既是激励微观经济主体创新研发活力、动力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维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生动力源泉。因此,从这层意义上来看,中国将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深化对外开放的关键一招,作为推进国内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首要的是立足于中国自身经济发展阶段性变化的内在要求,立足于中国经济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自身需求。
如何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利用完善的法律体制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手段。一方面,对于构建“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任务而言,已经全面不相适宜的既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通过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完善违法的执法力量。另一方面,针对国内外企业一直所抱怨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关键短板问题,依靠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完善和强化,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趟出一条“知识产权立国”、“知识产权强国”以及树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国”的新发展道路。
其次,鼓励实施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开放式的双向体系。一方面,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势的建立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决定着中国的创新是在全球创新链分工体系下的包容性创新模式,而不是封闭式、孤立式的创新发展模式。中国企业仍然需要通过合理的技术转移和技术购买途径,来促进自身创新能力体系的形成。因此。极有必要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和创新链的合作活动;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的俗语,手心是肉,手背也是肉,中国会主动严格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全面保护在华外资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同时,中国会对等地要求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实施对等双向形式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创新发展战略。
另外,今后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重点,应落在强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小微企业今后必将是中国创新的主体,中国经济进入了大中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有企业,全面利用兼并并购高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的特定时代。在这种情形下,制定针对激励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活动以及强化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巨额创新研发投入利益,既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也有极大发展价值的改革政策导向。因此,在笔者看来,今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方向应该落在: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专利激励政策的调整方向,应该要特别针对中小微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另一方面,建议中国加快研究制定类似美国《拜杜法案》的法律,《拜杜法案》规定,小企业能够把专利转化为生产力的,这个小企业可以拥有专利权的三分之一。因此,针对中国而言,抓紧研究和出台鼓励中小企业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发明的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生产力和形成产业化成果,并且可以分享20%-35%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