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8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试点贫困县要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通知称,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部分省(区、市)存在超范围整合、权限下放不到位、对贫困县督促指导不够等问题,部分试点贫困县实施方案质量不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仍有待规范和加强。
通知指出,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以下简称试点贫困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
通知要求,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主动研究和积极推动整合试点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找出“坚之所在”,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
此外,通知提出实施方案确定的计划整合资金,依据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责任部门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等要求。
通知强调,对整合试点政策措施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也明确,从2018年起,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数据调整为每季度上报一次,即分别在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由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试点贫困县财政、扶贫部门通过扶贫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