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自2018年4月4日起,杭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申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应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开展销售工作。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一次性公开销售所有准售房源,并对“无房家庭”(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给予倾斜。
据了解,公证摇号售房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专供“无房家庭”购买,具体比例由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通知》明确,意向客户登记数量超过准售房源数量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联系公证机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产生选房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并按序售房。符合杭州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并在项目当期进行意向登记的家庭,可参与摇号选房。
这也意味着,并非杭州市区所有项目都要进行公证摇号。即2018年4月4日后取得预售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意向客户登记数超过推出房源数的,应当公证摇号售房;意向客户登记数少于推出房源数的,不需要公证摇号售房。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确保选房结果与网签名单一致,切实杜绝炒卖房号等行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意向登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关系户等购房的条款。房管和司法部门将进行指导监督。
《通知》还指出,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两次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3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三次(含)以上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6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
另悉,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可不实行公证摇号销售。
“公证摇号买房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投机炒作,消除炒卖房号等不良风气,对刚需购房者来说提供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购房环境,让房屋回归居住使用的本源属性,保障全体购房者的合法利益。”浙江工业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教授虞晓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