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严厉处罚欺诈发行
2018-04-05 06:01: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须严厉处罚欺诈发行

炜言大义

本报记者 张炜

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建议,修订《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的刑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创造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欺诈发行罪的量刑标准,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我国现行法律对欺诈发行的处罚,被公认为导致违法成本偏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已有的刑事判决来看,欺诈发行的始作俑者不能称之为真正受到严惩。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中,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中,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现行法律对欺诈发行的惩处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刑期偏低。造假始作俑者因欺诈发行罪最多判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才可能刑期超过五年。相比之下,《刑法》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更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不修订《刑法》提高欺诈发行的量刑标准,即便《证券法》修订后提高罚金,造假始作俑者受到的惩罚仍可能偏轻。二是罚金不高。按《证券法》规定,对欺诈发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偏低,与相关法律已施行较长时间有一定的关系,当时确定的量刑标准与目前规范市场的要求严重不符。按王建军的建议,欺诈发行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刑法》中不该被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而应该纳入“金融诈骗罪”。前者侵害的一般限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后者不仅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更破坏金融管理制度,同时侵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集资诈骗罪等被纳入金融诈骗罪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实,欺诈发行本质上与非法集资行为无异,非法所募金额动辄数亿元,社会影响、受害群体甚至大于非法集资,归入金融诈骗罪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严重损害投资者信心。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推进注册制改革,离不开法治化建设保驾护航,对欺诈发行实行严刑峻法是重中之重。

尽管退市制度改革已明确对欺诈发行的公司实施强制退市,但欺诈发行违法成本的提高,仍应体现在造假始作俑者受到严厉惩处。提高欺诈发行罪的量刑标准,刑期更长,且罚金更重,让造假始作俑者付出惨痛代价,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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