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新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 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8-04-03 23:16: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税务总局公布新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 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表示,已于近日向社会公布新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并推送联合惩戒,同时撤出案件229件。这是2014年10月以来,税务总局第14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制度建设被摆在突出位置。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后,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启了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机制的新征程。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参与联合惩戒各方共同努力下,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探索出了一条失信联合惩戒的创新路径,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悉,2014年7月,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布办法》)正式发布,要求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公布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式建立。

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介绍,经过多次走访调研、协调讨论,仅仅五个月后,税务总局便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后,税务机关在直接将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和采取限制发票使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等税收管理措施的同时,将违法信息向共同签署《备忘录》的部门推送,由各相关部门实施包括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18项措施。

2016年4月,《公布办法》进行了“升级”:一是统一了公布标准,将偷税、逃税案件的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以上,骗税及虚开案件统一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二是调整了公布方式,由税务总局统一链接,更便于公众查询;三是特别增加了信用修复措施,已公布的符合条件的偷税、逃税当事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998户“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撤出公布。“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少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教授表示,信用修复机制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

与此同步,2016年12月,《备忘录(2016版)》顺利出台,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增加了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10项惩戒措施,丰富了内容、拓展了范围、强化了合作、增强了惩戒效果,实现了联合惩戒制度的“双扩围”。

据悉,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7294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占比61%,偷税案件占比26%,成为“黑名单”中的重头。在2018年2月公布的案件中,虚开骗税案件更是达到了74%。这一方面与近年税务部门加大对虚开骗税行为打击力度的工作成效相契合,另一方面也通过联合惩戒加大了对虚开骗税的打击力度。

部门贯通,形成合力,是做好“黑名单”工作的基本保障。在税务总局积极推动下,各级税务机关已将9万余户次当事人信息进行多部门、宽领域推送,改变了过去的“信息孤岛”和“单打独斗”,开启了跨地区、跨部门联手惩戒失信行为的新局面。

截至2017年,公安部门共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边控信息1551人次;5473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5903户当事人被推送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4812户当事人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5776户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限。

“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税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表示,“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蔚然成风。”

(见习编辑:陈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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