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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秦嘉敏/文 王东/编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于2017年5月成立合规检查部,已经运行将近一年。该部门专司现场检查,旨在提高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约束力。
自成立以来,合规检查部已先后派出60余人次参与了四川、深圳、宁夏等地证监局的30余个联合检查项目,主动组织实施了3个针对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现场检查项目,完成拟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过去交易所一线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统计数据显示,深交所2017年全年共向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发出监管问询函件3618份,内容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对外投资、规范运作等方面。因为无法前往现场直接核实情况,在有效识别、快速处理市场风险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些回复答得冠冕堂皇,通过现场检查更容易验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负责人表示,传统上针对上市公司“打破沙锅问到底”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有时可能演变成“函来函往”的拉锯战,对突发性、重大性、恶性风险事件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处置,不能满足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的要求。
2017年4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深交所会员大会上表示,交易所要将一线监管的职责扛起来、扛得住。与此同时,证监会党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增现场检查作为交易所自律监管手段。
合规检查部的主要职能包括,牵头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制度和规则,对会员、交易监管中发现的突发性、重大性、恶性风险事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或核查,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它市场参与者进行检查,与所内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检查或核查,并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以及根据证监会委托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对IPO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成立以来,深交所开展了与各地证监局的联合现场检查,探索建立深交所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并组织了开展对拟IPO企业现的场检查。同时,现场检查也成为证监会稽查办案的前置力量和线索来源。遇到较为严重的问题时,深交所会将线索上报给证监会,视情况启动稽查执法程序。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深交所合规检查部的人员“有一半是从交易所其它部门抽调过来的,另一半是招聘过来的,有很多律所、‘四大’出来的法律专业、会计专业人员,另外券商等中介机构的也都有。”
深交所与各地证监局通过业务交流和签订备忘录不断加深联合检查的协调机制。2017年7月,深交所合规检查部派出五名监管干部赴深圳证监局交流,作为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检查组的成员参与了四家上市公司的双随机检查和一家上市公司的专项核查,全程参与了至少一个检查项目的主要流程。
截至2017年底,深交所与36个地方证监局签署了《监管协作备忘录》。《监管协作备忘录》规定,交易所和证监局认为必要时可启动对上市公司、会员、债券发行人等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共享检查成果。
“交易所一直发函关注和问询,该公司坚持说没问题,相关交易的价格很公允。”深交所随即组织现场检查。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周五给公司发了通知,周日就飞过去了。周一刚上班,我们就联合当地证监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天,公司控股股东就撤销了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
早日出手,解决问题,这是深交所成立合规检查部希望达到的目的。为此,深交所正在推进日常监管部门和现场检查部门的互动,探索形成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一线监管新模式。目前主动组织实施的3个现场检查项目就是基于交易所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点。
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发现问题和风险会通报当地证监局去调查,现在也可以交给交易所的现场检查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地方证监局可能会存在人力物力上的制约,强化交易所内部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上扩充了了一线监管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量。
现场检查监管的制度基础也在逐步完善。3月29日,深交所启动了《证券上市协议(2018年修订版)》的签署工作。新版《证券上市协议》明确交易所可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的方式措施。
深交所还将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基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开展现场检查。
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进一步探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新模式,积极组织实施对“忽悠式”重组、违规减持、高送转、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等问题公司的现场检查。
责编 | 黄姝静 shujinghu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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