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2018年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以下是庭审实录(续):
公诉人出示第四部分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被告人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法庭根据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表示对鉴定人不申请回避。
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先后围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超额募集资金的数额认定、30亿元和70亿元等资金有无返还安邦财险、652亿元资金的去向、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安邦财务平账、产业公司等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
鉴定人对相关发问当庭作了回答,表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人提供的大量原始财务资料,采用对资金进行层层追溯的穿透方法等进行了鉴定,得出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于保费;30亿元、70亿元、652亿元等资金均未返还安邦财险;安邦财险财务账目中的在建工程的记账科目是虚假的等结论。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真实、全面,鉴定方法科学,符合会计规则和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认为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鉴定意见一致,能够与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被告人吴小晖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安邦划转到产业公司的资金及回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据此不能认定吴小晖个人占有涉案资金。
公诉人举证完毕。
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有证据出示。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并宣读了公诉人已经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财务资料等,用以说明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具有偿付能力。
被告人吴小晖同意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人认可辩护人宣读的证据来源于案卷材料,但认为安邦的报表和相关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证人依据虚假报告得出的认知不能作为客观反映真实财务状况的依据,不能否定指控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认为安邦原有的财务报告是否虚假没有进行专门鉴定,只是源于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陈述,其权威性尚存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