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融办:P2P的名称、经营范围需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2018-01-23 18:59: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福建金融办:P2P的名称、经营范围需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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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晚,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了《福建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三条,就备案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备案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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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经营范围需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中应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对于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部门更名并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石大龙对独角金融表示,“此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并未明确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由此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要求的具体落实”。

银行存管属地化,或为大势所趋

“和其它省份的网贷平台备案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贷平台备案属地化,新老平台备案前均须与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初步协议。”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对独角金融表示。

银行存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提交基本信息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达成的资金存管初步协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该向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材料,初审符合要求后,再由区市政府金融办将材料报送至省金融办,复审后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网贷存管要求属地化的要求实际上反映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网贷资金流向等信息的监管,降低监管跨区域协调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虽然,目前仅有三省市出台了属地化存管的要求,但我们认为属地化可能是大势所趋”,石大龙说到。

实控人及大股东需配合风险化解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显示,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5%以上的股东,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应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石大龙表示,“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网贷平台股东行为的管理,主要是避免在平台出现经营困难时,为平台提供周转资金等援助,帮助平台进行兑付,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事件。不过,这一规定目前来看并未明确规定股东提供援助的范围,是要求股东完全兜底兑付还是兑付多大的比例,这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王海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新设机构的审核更为严格。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交曾入股的网贷平台的通过整改验收等相关证明。新设机构需提交申请的资料中要求持有新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曾持有其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权的,应当提交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整改验收等相关证明。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分工也做出了具体划分:福建银监局负责对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负责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涉本省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对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广告和商业宣传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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