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卦|《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投资者影响几何?
2018-01-20 12:40: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九卦|《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投资者影响几何?

文/刘彬(电子科技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本文是九卦金融圈原创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否则谢绝转载。

走出去智库观察

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股东关联交易及授信集中度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办法》贯彻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统一主体进行监管,并要求明晰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关于地方性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质押和代持问题一直是市场的热点。据统计,2017年以来,已有近30家银行的股权转让项目在各地产权交易所挂牌,如徽商银行、湖北银行、锦州银行、上饶银行、江西银行等。此外,另外一个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是,地方银行IPO的热情不减,但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股权问题。

《办法》对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商业银行的战略投资将会有何影响?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特邀金融专家刘彬的分析文章,供关注中国金融改革的管理者和投资者参考。

要点

独立发展的外资银行面临严重“水土不服”,2011年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占比达到1.93%后就连年下降,2016年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29%。

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后,中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创新能力和经营效率得到显著改善,但业务结构的变化并不显著,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在短期内也并没有得到提高。

对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也应参照适用《办法》的要求,受到较多限制。

正文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的主体,关系着国计民生。因此,不同于普通公司,商业银行的股东资质和股东行为需要加强规范。

经过2017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1月5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由来已久,主要可以分为独立发展和战略投资者入股两种模式,以下分别分析《办法》颁布后的影响。

独立发展的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在我国可以直接开设分行,也可以注册成为法人银行。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的稳定,国务院2006年底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法人化导向”支持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在华独立发展。这部法规在2014年底进行了修正。但是,独立发展的外资银行面临严重“水土不服”,2011年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占比达到1.93%后就连年下降,2016年仅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29%。

这次颁布的办法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分行,但适用于已经法人化的外资银行。我国当前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已经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来《办法》将与这些法律法规联合发生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在华法人化的三十九家外资银行大都是单一股东,因此《办法》的颁布将不会对外资法人银行产生较大影响。

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银行

根据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按照“少数股权”入股中资银行进行合作发展。

2006年,银监会颁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又重新强调“少数股权”。2017年11月10日,特朗普访华后,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中美两国在金融业市场准入方面达成共识,其中包括取消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少数股权”限制,目前还未见具体举措。

中资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主要目的可以概括为“引资、引制、引智”。实践表明,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后,中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创新能力和经营效率得到显著改善,但业务结构的变化并不显著,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在短期内也并没有得到提高。

在外资入股的历史上,曾经有4家大型商业银行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过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影子,大量城商行的名义第一或第二大股东也是外资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大型银行收缩规模,开始逐步退出。目前,大型商业银行中只有汇丰银行还入股交通银行18.7%的股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只有渣打银行持股渤海银行19.99%的股份,另外还有许多城商行仍然有外资银行股东。

《办法》将商业银行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的外资银行已经成为主要股东,可能在以下方面受到影响。

一是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境外投资者入股前一般会采用离岸架构等较为复杂的股权架构,以后在入股过程中需要谨慎地说明是否存在最终受益人和一致行动人,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二是入股银行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在外资银行入股历史上,有境外投资者有入股多家中资银行的现象,如花旗银行同时入股浦发银行和广发银行,汇丰银行同时入股交通银行和上海银行,澳新银行同时入股天津银行和上海农商行等。截至目前,澳联银行仍然同时是杭州银行和齐鲁银行的名义第一大股东。《办法》的颁布会使得外资银行在以后的入股过程中更为谨慎,在过渡期后选择唯一的更加合适的中资银行作为投资标的,并且将长期投资下去,深入切入入股银行的经营。

三是五年锁定期的要求。《办法》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事实上,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外资银行,理应长期持股、深度合作。但是,历史上很多外资投资机构作为财务投资者,享受中资银行上市重新估值的红利,便高位套现退出,并未从管理和业务上改变入股中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受到了社会广泛的诟病。实践表明,延长股权锁定期将有效提高境外投资者对于入股银行的参与度,激发其动力,推动入股银行的管理与业务创新。

四是金融产品投资的限制。《办法》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由于很多中资银行会在A股和H股同时上市,而境外投资者不仅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而且通过QFII在A股或者在H股同时买入入股银行的流通股,《办法》的颁布杜绝了境外投资者利用金融产品通过二级市场杠杆收购上市商业银行的可能性。

五是境外投资者风险有可能放大。《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境外投资者投资中资银行也同样面临着风险,可以通过架设离岸架构、投资结构等承担有限责任,有效避免风险的扩大。但是《办法》颁布后,境外投资者将有可能面临补充资本金的无限责任,这不仅造成财务风险,同时也可能与其东道国的法律相悖,造成法律风险。

此外,对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也应参照适用《办法》的要求,受到较多限制。

总结

伴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外资资本参与银行业改革发展是大势所趋。在加快外资开放的大背景下,理顺股东机制将吸引资金加大对银行股的投资,有利于行业整体估值提升和经营转型。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是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规制。

结合国务院、银监会、商务部等对外资银行以及境外投资者的其他法律法规,能够在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效规范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银行的行为,吸引真正的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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