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评估核查助河长制迈向全面落实
2018-01-16 06:00: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中期评估核查助河长制迈向全面落实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童彤

近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对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开展中期评估核查。由水利、环保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的32个核查组,已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实地核查。

对于此次中期评估的积极意义,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指出,中期评估核查是对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一次深入检验,是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全面推行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的基础依据,既是检验各省份是否全面建立河长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河长制工作由“见河长”向“见行动”“见成效”迈进的重要导向。

实际上,根据2016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的有关要求,2017年底组织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此,2017年11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已经印发《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中期评估技术大纲》,委托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具体承担中期评估工作。

显然,此次两部门联合启动河长制工作中期评估核查,算是对《意见》精神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更是对河长制全面落实的一次全面检验,其意义,显然不仅限于对制度本身的检验,更是对河长制践行行动与取得成效的必然举措。

所谓河长制,顾名思义,就是由河湖流域所在境内的主要党政领导担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快落实河长制的建立,《意见》将河长制定位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同时明确了时间表。根据《意见》,到2018年年底前将全面建立河长制。

实践证明,河长制对于我国河湖流域复杂、涉及地域广泛的特征而言,似乎是一项可以大行推广的制度创新,毕竟,河长制让那原本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身成有人管、管得住的环境保护重要内容,将那些权属不清、分界不明显的流域及沿岸环境保护治理分片划入所属地方,明确责任到人,纳入政绩考核。应该说,这是在现阶段最为符合我国国情和地方治理现状的制度措施之一,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地方领导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积极性,更有助于自上而下地形成一套完整的河湖管理体系。

而作为可被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中期评估的核查结果势必将为各地所重视,因此,为获取好的评估成绩看似别无他法,除非确保各地方河长制工作方案得到全面且不打折扣地落实,否则,将难免在中期评估中得到差评。

据记者了解,此次中期评估要求评估组准确把握“四个到位”,将是否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作为评估各地是否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具体标准。

在此基础上,还要对河湖名录、“一河一策”、信息系统、法规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河道垃圾清理、综合执法、生态修复、水环境质量改善等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引导各地河长制工作逐步在“见行动”“见成效”上下功夫。

不难预料,对于地方而言,中期评估的全面展开对其而言将是一次检验河长制前期落实的一次“见真章”的“期中考试”。而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对于这次“期中考试”的到来早应有所准备。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在明确强化考核问责的有关要求时指出,“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由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记者看来,无论是《意见》对清晰权属、明确治理责任强化监管、科学考核等一系列要求,还是此次中期考核重点核查的制度实施进度,都意在促进河长制制度本身的加速落实,毕竟,寄望我国河流湖泊的全面还清所应该且必须仰仗的制度实施唯河长制莫属,因此,全面实施河长制意义重大。更为重要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为河长制的推进落实提供了新的契机。

因此,从任何角度出发,河长制的全面贯彻落实都不该有所拖沓,尽管距离2018年底全面实施河长制的限期已不足一年,此次河长制中期评估事关河长制工作中典型经验和主要做法的全面总结,因此,要确保河长制工作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必然应确保此次中期评估工作公正、精准地实施,由此方可引导河长制工作由“见河长”向“见行动”“见成效”循序渐进地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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