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策略】质押新规落地,金融去杠杆持续推进——质押式回购新规点评
2018-01-13 22:48: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广发策略】质押新规落地,金融去杠杆持续推进——质押式回购新规点评

报告摘要●

事件:

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点评:

● 办法要点:

1、限制质押集中度。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2、限制质押率上限。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3、限制融入方资格。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4、提高融资门槛。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

5、严控资金用途。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严禁用于申购新股、买入股票以及投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

● 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此次正式发文的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没有变化。

● 办法对A股的影响

1、新老划断,整体影响不大。

2、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有130只,主要集中在房地产(12只)、医药生物(11只)、传媒(8只)、纺服(8只)、商贸(7只)、轻工(7只)等行业,超比例部分市值合计约2000亿元,业务先到期的融入方将面临无法续做业务的资金链压力,如果减持则对应股票股价可能会承压。

3、大比例质押和小额质押业务均受限。

4、金融机构及各类资管产品等无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加杠杆,结合近日监管层叫停设置夹层的结构化信托,可以看出目前金融去杠杆正在持续推进,金融监管暂未出现边际缓和迹象。

5、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股市风险。

● 风险提示 :1、股票质押新规对A股影响超预期;2、金融监管力度超预期;3、金融去杠杆力度超预期。

报告正文●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要点

1、严控质押集中度。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2、严控质押率上限。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3、限制融入方资格。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4、提高融资门槛。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

5、严控资金用途。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严禁用于申购新股、买入股票以及投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

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此次正式发文的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没有变化。2017年9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正式发文的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没有变化,细节方面主要区别如下:

1、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3、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4、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标的证券范围、质押集中度(即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三、办法对A股的影响

1、新老划断,对存量业务影响不大。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上述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

2、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有130只,超比例部分市值合计约2000亿元,对应股票股价可能会承压。中国结算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13日,A股共有130只股票质押比例超过50%,超比例部分市值合计约2000亿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12只)、医药生物(11只)、传媒(8只)、纺服(8只)、商贸(7只)、轻工(7只)等行业。虽然有“新老划断”的保护,但对于业务先到期的融入方来说,将面临无法续做业务的资金链压力,相关融入方可能会选择减持股份缓解资金链压力,对应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会承压。

3、大比例质押和小额质押业务均受限。办法规定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这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大比例质押形成约束;办法规定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小额质押业务受限,影响主要体现在——(1)小额股票质押业务占比较多的券商会有一定负面影响;(2)通过小额质押加杠杆的投资者到期后难以通过该方式续做。

4、金融机构及各类资管产品等无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加杠杆,金融去杠杆继续推进。办法规定资金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因此包括金融机构、各类资管产品、从事贷款、私募等未来均无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加杠杆,金融去杠杆继续推进。

5、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股市风险。办法多角度限制了股票质押率及集中度,减小质押的股票价格波动对融出方带来的风险,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股市风险。

风险提示

1、股票质押新规对A股影响超预期;

2、金融监管力度超预期;

3、金融去杠杆力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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