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均费率水平将下调20%左右。
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目的
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
深圳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从2018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浮动费率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确定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浮动费率与安全生产挂钩
用人单位的整体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优待;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优待。已达所属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
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已达所属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用人单位有工伤保险违法情形的,费率不得下浮
用人单位具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由市社保局在实施前公告,有异议请及时申请复核
深圳市社保局将按照《通知》规定,每两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zsi.gov.cn)等渠道进行公告。各用人单位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在公告期间可以向所属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
《办法》规定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
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减收工伤保险费5.7亿元左右
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深圳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受影响
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不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