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记者刘慧)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进行了修订,修改了规章名称,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月9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若干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20号令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20号令修订的,为了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对20号令进行修订,希望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有记者问,本次修订突出了哪些重点?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这样回答,《办法》共6章45条,较20号令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修订的内容包括:修改规章名称并增设专章对质疑程序予以规定。对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等。《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称,《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相关权责。针对财政部门相关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明确了经调查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20号令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法》将其修改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办法》范围。20号令未明确规定涉外和涉港澳台证据以及期间计算等问题,实践中各地方做法也不一致。《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涉外和涉港澳台证据要求进行了规范。参照民事诉讼法,对期间计算作了明确规定。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者,其行为规范程度直接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办法》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进行了规范,明确强化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的义务,禁止其拒绝接受质疑函,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处理阶段的答复义务。这些举措有利于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其依法采购的主体意识。
《办法》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人等信息,提高透明度、优化服务,降低了供应商的投诉成本,便于供应商依法提出投诉。因此,《办法》的实施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大的保障,以保证质疑投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