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2018-01-05 01:08:00 来源:搜狐财经

  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相比,《办法》有哪些变化,明确了哪些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答。

  据该负责人介绍,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在取消行政审批方面,《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在简化办事程序方面,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办法》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该负责人介绍。

  (责编: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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