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上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
“这次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标准提高到500万元以后,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制更加简洁、公平。更多小微企业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也可自愿选择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红利。”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
(见习编辑: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