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2017-12-29 00:57:00 来源:搜狐财经

  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姜业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部分金融企业一味追求规模增长,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事件时有发生,因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味着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监管部门不会再对互联网小贷牌照进行审批。《通知》中指出,此次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原因系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

  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醒,提供网络小额贷款服务的相关机构应合规发展、审慎经营。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应主动加强自律,合理定价。分析人士称,由于部分平台涉及校园贷,还出现了套现黑色产业链、暴力催收等现象,发布提醒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毛宛苑曾指出,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重点之一是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要督促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金融产品设计、合理定价、信息透明等方面深入研究,兼顾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和消费者合理消费的信贷支出问题,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和过度负债的情况出现。”

  其实,相关部委和地方相关机构,近来也出台了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和办法。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2016年8月,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重点关注。2017年11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深圳市网贷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4日,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适度、全面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促进金融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本次监管发文整顿现金贷表明了金融监管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决心,同时也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中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体现。马上消费金融CEO赵国庆指出,随着未来金融强监管态势的持续延续,合规发展和科技创新将是中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出路,消费金融公司应全面主动拥抱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赵国庆认为,当前,消费金融市场广阔,但从供给端来看,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鱼龙混杂,产品类型多种多样,风控水平良莠不齐。从需求端来看,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面对市场上真真假假的信息和纷繁复杂的产品,无法进行理性判断和选择。作为服务中国几亿消费者的消费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以用户为核心,以诚信为准绳,在做好消费金融服务的同时,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赵国庆建议,一是在金融产品设计上,贷款期限不宜过短,且不能收取高利率去覆盖高风险。消费金融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特点,但期限不宜过短。现在市场上有一些期限过短的产品,类似于欧美的发薪日贷款,不仅存在费率畸高的不规范现象,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有部分资金违规流向楼市、股市的情况,违背了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没有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二是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三是不做暴力催收。实际上,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规范的催收过程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还能获得更好的催收绩效。在催收过程中,要不断地优化流程,做到准确评估借款人状况和选择适合客户潜在偿还能力和意愿的方法,实现回收率最大化,并最大程度降低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向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同时,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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