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8日起,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香港定居。
据了解,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是指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的在内地子女。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按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不设申请截止期限,迄今已先后受理了七批申请。此次受理第八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作为最后一阶段工作安排,即所有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均可提交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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