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今年1-10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187.1亿美元,同比增长3.5%。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会有时会遇到这样的困扰:当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时,总承包企业和联合体是境外所得纳税人,分包企业和联合体各方企业往往无法取得其作为纳税人的直接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导致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无法进行抵免。
针对这一困扰,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税法公平性原则,《公告》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公告》还明确了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此外,为便于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了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确认原则,即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相关负责人介绍:“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根据《公告》,取得分割单后,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同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复核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对适用《公告》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加强管理。
据了解,今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1-10月,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86个,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4%。这也意味着会有更多企业享受到这一新的税收抵免便利。《经济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给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与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的《“走出去”税收指引》已于今年10月发布。相关企业可加强学习,有效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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