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 宏观】风起青萍,居危思安 ——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与监管展望
2017-07-20 19:33:00 来源:搜狐财经

  摘要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做了顶层设计,直接针对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潜在系统性风险。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的下降,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房地产价格较高的相关风险,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失衡等方面。这些问题阻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现代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是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进展体现在后两个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是日常风险监管与风险事件处置的结合,日常监管有利于避免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敦促其稳健经营;风险处置功能旨在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效率、保障存款人的信心、避免风险事件升级。审慎监管政策的覆盖面较广,包含合理的机构安排、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监测以及一系列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使用。近年来的进展包括金融监管协调、系统性风险监测与评估、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外汇流动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政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房地产市场的逆周期调节等方面。

  根据今年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功能性金融监管有望得到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同时也是功能性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最终目标。相比分业监管,功能监管在稳定性、持续性、全面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监管机构的新设和权限调整有望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功能性金融监管协调提供便利。会议强调的国企降杠杆、治理地方债务、规范金融市场工作重点有利于化解当前金融体系的功能障碍。

  正文

  一

  风起青萍: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7月14-15日在召开,会议强调金融安全,对金融监管做了顶层设计。上次金融工作会议(2012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的改革发展,某些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造成阻碍。“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尽管我国尚无严重损害金融体系功能的系统性风险事件发生,对于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隐患,有必要提起重视、加强事前预防和化解。根据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2012年的报告,中国金融体系主要面临四方面风险:一是信贷迅速扩张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二是表外风险敞口上升和银行部门之外贷款的增加;三是房地产价格水平相对较高;四是经济增长模式导致的失衡加剧。近年来这四方面的金融风险并未完全消除,甚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1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下降

  2012年以来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下降体现为各类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这种上升趋势在2013年后更为显著。其中农商行的不良率持续高于其他各类银行,外资银行的不良率在所有类型银行中最低,并最早出现较大下降。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的不良率则交织上升。与不良贷款率上升相对应的是商业银行体系拨备覆盖率的下降,商业银行总体的贷款损失准备增速在2012-2013年间出现较大下滑,拨备覆盖率则在随后也出现了100个百分点的大跌,2016年后稳定在170%的水平。尽管拨备覆盖率高于100%显示我国银行总体上仍较为稳健、风险可控,但银行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的边际下行趋势仍不容忽视。

  从各类银行来看,尽管处于下行之中,城商行的拨备覆盖率在2014年后持续高于其他内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在2016年率先回升、并达到了2014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农商行、股份制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近期的拨备覆盖率依次递减。拨备覆盖率的变动一方面是不良率变化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政策。农商行的不良率高于其他类型银行,但其拨备覆盖率同样却同时在各类银行中处于较高水平,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使农商行比其他银行有更高的风险偏好以追求较高收益,同时为了使高风险不至于危害自身经营安全,农商行又比其他内资银行计提了更多的坏账准备,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有悖于“高风险伴随高收益”的直观认识,在风险承担上升的情况下,201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总体的盈利能力却出现了下滑。2012年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和净利润增速都出现了显著了下行趋势,净利润增速的变动在2015年后有所企稳,但资本利润率的下行趋势能否停止还有待观察。除了坏账上升所导致的经营损失,宏观经济增速连续下降所导致的实体经济整体收入增长减慢传导至金融系统,也会致使银行部门盈利能力下跌。盈利能力下跌直接制约了银行内源资本增长,进而削弱了银行体系自主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与盈利能力的双降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潜在系统性风险。

  1.2银子银行业务及相关风险

  金融危机后,我国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是值得关注的金融现象之一。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概括,影子银行体系是正规银行系统之外作为信用中介的实体和活动。在中国,影子银行包括理财产品、信托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业务或机构,它们对存款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替代,从而导致所谓的“金融脱媒”现象。可以通过社会融资统计中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部分,近似反映影子银行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情况。2012年后影子银行融资占同期社融的累计比重最高接近40%,2017年初影子银行的融资比重又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跃升。尽管波动较大,影子银行相关业务已经是我国社会融资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

  从理论上看,影子银行融资活动具有顺周期性,与实体经济周期之间存在正反馈关系,在经济繁荣时扩张、衰退时收缩,并加剧实体经济的周期波动。这种顺周期性产生的原因包括负债来源的顺周期性、业务风险的周期性、对金融管制的规避以及对货币政策的反应。如果用工业增加值增速衡量实体经的周期性波动,可以发现影子银行融资占比同工业增加值增速存在正相关关系,2012年至今相关系数达到0.55。回归分析同样也可以为影子银行融资的顺周期性提供证据,线性回归的斜率为正,并且工业增加值增速可以直接解释同期影子银行融资比重30%的波动。

  

  根据相关理论,当其他条件不变,影子银行业务的顺周期性容易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影子银行业务的产生本身就有规避监管的因素,其融资活动所受的约束相对更少,个体理性行为转化为集体非理性的概率相应更高。经济扩张时影子银行融资增加,容易加剧经济过热,推高资产价格,导致资产泡沫风险的累积。经济下行期间,影子银行融资收缩,又容易加速资产价格下跌,促使抵押价值不足和违约风险发生。因此逆周期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有必要充分考察影子银行活动,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影子银行业务的其他风险包括:影子银行的融资业务是对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替代和补充,传统银行不愿意放贷的企业可能本身经营风险较高:资金链条的拉长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加剧,并引起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内的传染;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也可能存在期限错配和风险错配问题,并且这种错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认知不全和侥幸心理下影子银行负债的“刚兑”性质所导致的;影子银行业务所受监管较少,来自机构外部的风险管控相对不足。

  

  1.3房地产价格水平相对较高

  房地产价格上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可以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析。房地产供给方面,土地价格上涨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重要推动因素,同时也促使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相应增加。房地产需求方面,住房购置价格高企增加了购房者的抵押贷款额和债务负担。如果房地产价格转而过快下降,抵押价值不足有可能导致房贷违约和银行的坏账损失,地产商销售收入下滑也增加了开发贷款的违约风险。贷款行变现抵押资产又会造成房价的进一步下行,从而出现“泡沫破灭-债务违约”的恶性循环。2015-2016年我国房价水平的较快上涨,对应着同期居民户中长期贷款占新增贷款比重的大幅上升,说明居民借贷买房成为这一期间信贷投放的主要部分。房地产相关贷款比重的上升意味着银行体系受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潜在损失增加了,而同期居民债务负担的加重又提高了房价下跌时抵押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居民债务收入比是居民部门总债务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因此我们用新增居民长期贷款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来衡量居民长期债务负担的边际变化。2015-2016年间,随着房价的快速上升和居民房贷的较大投放,居民部门新增中长期贷款-可支配收入比也大幅上升,说明居民部门的长期债务负担显著加重,潜在的房地产信贷违约风险有所上升。

  为评估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状况,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进行了抽样压力测试,其中包括房地产贷款的敏感性压力测试。重度冲击情景假设下,房地产开发贷款(含土地储备贷款)和购房贷款不良率分别增加15个和10个百分点(2013年分别是15和7.5个百分点)。2013年底的压力测试显示,当房地产贷款遭受重度冲击,2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降为最低一档(低于8.9%)、占比11.8%、7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位于中间档(高于8.9%低于10.5%)、占比41.2%,8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档次(高于10.5%)、占比47.1%。2014年底的压力测试显示,当房地产贷款遭受重度冲击,1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降为最低一档(低于9.3%)、占比3.6%、9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位于中间档(高于9.3%低于10.5%)、占比32.1%,18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档次(高于10.5%)、占比64.3%。2015年底的压力测试显示,当房地产贷款遭受重度冲击,1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降为最低一档(低于9.7%)、占比3.2%、3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位于中间档(高于9.7%低于10.5%)、占比9.7%,27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档次(高于10.5%)、占比87.1%。2013-2015年的压力测试显示我国银行体系总体稳健、抵抗房地产相关风险的能力较强。这三年的样本银行数量逐年增加,压力测试的代表性有所增强,但考虑到样本内容、评价标准和情景设置的差别,压力测试结果的纵向可比性受到一定制约。2017年金融稳定报告并未公布2016年底的银行业压力测试数据,只说明2016年底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26.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较上年末提高2.7个百分点达25.0%,2016年全国新增房地产贷款5.7万亿元,同比多增2.1万亿元,累计新增金额占同期新增各项贷款的比重为44.8%。考虑到2016年房价、抵押贷款、居民中长期债务负担都有较大上升,当年银行压力测试数据不公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体系房地产相关风险状况恶化的担忧。

  

  1.4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失衡

  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的金融化水平快速提高,以货币化率衡量,金融危机后的上升速度明显快于之前。2012-2015年间,伴随货币政策的相对放松,M2与实际GDP的比值以较高的斜率趋势上升,促使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失衡加剧。从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资产增速对比来看,2014年以来除证券业资产增速因市场波动大起大落以外,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行业的资产增速都持续高于同期工业企业的增速,反映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背离与失衡。社会融资规模衡量了一定时期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反映了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情况,我们计算了社会融资规模占当期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总额的累计比重,这一比例越高,则表示社融对实体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越大,反之则表示社融对实体经济投资的资金支持不足。社融-投资资金来源比在2015年后有所回升,但总体上仍未脱离近年来的下降趋势,说明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仍有待强化。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失衡可能导致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空转、自我循环和派生,从而使金融资产脱离其价值基础,进而催生和积累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持续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目标。

  

  

  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体结构同样也存在非均衡性。中小商业银行是国内信贷投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新增人民币贷款的累计值占比来看,2014年之前中小银行(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可以贡献国内新增人民币贷款的一半左右,2014年以后这一比重有所上升,2016全年及2017年第一季度60%以上的新增人民币贷款都来自中小银行。由于存款融资来源相对有限,中小银行更依赖从同业获得融资,在回购和拆借市场上,中小银行主要作为资金净融入方,对应大型银行的资金净融出方,并且双方的当期净融入金额负相关,说明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提供了短期同业融资。从新增资产来看,中小银行的回购拆借净融入额占其同期资产增量的比重最高超过了25%,最低也在5%左右,显示出中小银行对于通过同业融资扩大资产规模的较强依赖性。中小银行当期回购拆借净融资额与其同期的新增人民币信贷投放相关性较高,相关系数为0.53。线性回归分析也显示,拆借回购融入额可以直接解释中小银行同期28%的新增信贷,每拆借回购融入1元对应0.23元的新增信贷。

  

  

  回购拆借融入的是短期资金,银行贷款则期限相对更长,中小银行通过同业融资做大自身规模、并向实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容易引起借短贷长、期限错配的问题。短期利率的上升可能造成中小银行资金成本上升、利差收入缩窄,进而导致流动性紧张、制约中小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从数据上看,回购融资利率与中小银行回购融资额负相关,利率上升导致净融入额下降、而非融资需求下降导致资金价格下滑。因此金融行业内发展的非均衡性也可能加剧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失衡。

  

  二

  金融监管:已有的进展

  现代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是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2012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进展集中在后两个方面。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除了在风险事件发生后进行处置救助,对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进行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同样重要的职能。审慎监管政策的覆盖面较广,包含合理的机构安排、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监测以及一系列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使用。我国金融审慎性监管的具体框架包括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系统性风险监测与评估、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外汇流动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政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房地产市场的逆周期调节。

  2.1存款保险:日常监管和危机处置的结合

  归集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日常工作,在保费归集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能够为投保机构施加正向的激励。经营稳健、风险管控良好的金融机构可以以更低的费率对其存款投保,由此抑制高风险偏好金融机构通过投保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基金、并以存款投保的明目吸引低成本存款的道德风险动机或行为。监管信息获取方面,存款保险基金既要定期收取投保机构保送的信息,并评价资料的准确性,还可以要求补充报送其他信息、或通过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从其他监管部门获得。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之下,存款保险基金的监管信息也可以同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从而提高业务效率。当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当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风险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分档次加以约束和强制改进。

  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处置功能是存款人信心的重要保障。当投保金融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受保障的存款是最直接的风险处置手段,既可以由存款保险基金直接偿付,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做出偿付。投保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时,基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存款保险公司能够依法担任接管组织、实施清算。引入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提高风险机构的处置效率,存款保险公司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或成本最小化。为了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升级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基金在快速、有效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同时,有必要采取风险传染阻断,避免其他机构出现相关风险事件,以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整体金融稳定。

  

  2.2金融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于2013年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职能定位于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促进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建立以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在金融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创新监管方面做了政策探讨与协调工作。

  金融改革方面,完善监管框架与协调机制是联席会议的应有之义。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监管的负面影响,联席会议连续三年(2014-2016)探讨了金融监管信息获取与共享机制,包括金融业综合统计、跨市场风险监测分析及相关的共享与协调方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联系会议的工作较集中于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包括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增强股市融资功能、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与降低融资成本等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联席会议主要关注银行不良贷款、民间融资、地方交易所的监管和规范工作。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创新监管方面,互联网相关金融业务监管是联席会议连续三年(2014-2016)关注的重点,联席会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安排逐年细化,从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设计起步,到监管规则与政策措施制定,再具体到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

  

  2.3其他宏观审慎政策

  除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顶层设计,其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还有系统性风险监测与评估、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外汇流动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政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房地产市场的逆周期调节。系统性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测、现场评估、压力测试逐渐常态化;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风险监测和排查;现场评估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排查金融风险、及时处理大型有问题机构的风险事件;健全系统性风险早期预警体系,不仅要关注交易所场内金融风险监测,还需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区域金融风险及特定行业趋势研判。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方面,基于金融机构经营稳健性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评估体系,并逐渐改进和完善。外汇流动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引入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对银行远期售汇采取宏观审慎措施,借鉴上海自贸区探索的经验,构建和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同时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中行、工行、农行、建行、平安保险先后被纳入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名单,成立危机管理小组(CMG)、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房地产市场逆周期调节方面,施行因城施策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开展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审贷管理,同时管控和清理整治房地产领域流入资金、防控囤积炒作行为。

  

  三

  2017金融工作会议:强化功能性金融监管

  金融功能监管( Functio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功能观,金融功能观理论主张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具体包括在时间和空间维度配置资源、风险管理、积聚资金和分割股份、清算和结算、信息提供、解决激励问题。首先要问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功能,然后去寻求一种最优的组织结构,而一种组织结构是否最好,又进一步取决于在现有的时机和的技术水平下能否充分实现所需的金融功能,金融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最终会导致金融体系执行各项功能的效率提高。我国现存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同金融体系的功能有待完善密不可分。银行体系信贷质量和盈利能力的下降,反映了商业银行配置信贷资源和管控信用风险的效率有待提高。影子银行的兴起的重要因素是传统金融机构(业务)集聚资金和分散股份的功能实现不佳,使得影子银行的负债具有相对吸引力;影子银行的融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配置资源功能的不足之处,但同时影子银行本身也可能存在金融资源配置低效率、金融风险管控不力的短板,从而又使金融体系积累了新的风险。房地产价格水平过高一方面体现了金融体系将过多的货币信贷资源配置到了房地产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融资支持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房价较快上涨又加剧了住房消费性和投机性的金融资源占用、进一步损害了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失衡一方面反映了金融体系在各项功能的实现上有所不足,导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不够,以至于实体经济发展滞后于金融发展;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内部的结构失衡也制约了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待提高、机理有待通畅。针对金融体系功能实现不佳、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足的问题,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让我国金融体系更好地实现这六方面的功能,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货币政策方面,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或将持续,既要为实体经济提供充足流动性、把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较低水平,又要防止廉价资金泛滥导致资产价格过快上涨和投机行为加剧。在金融监管方面,对于资金脱离实体经济、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派生的业务和行为,或者在事实上削弱金融体系配置资源、风险管控等功能发挥的现象,都有可能施加更为严格的事前限制与事后处置。

  金融功能监管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与之相对应,“三会”式的分业监管机制设计主要考虑机构监管,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设置监管机构、划分监管对象,各类金融机构分属相应的监管机构,某一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通常无权对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施加监管。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混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演进和新业务形态出现,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可能具有片面性和滞后性,难以在事前、事中做出及时反应,只能事后追责和处置,这就为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根据金融功能观,尽管金融机构和产品种类繁多、不断演进,但从功能的角度看却是同质的,并且在长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如果以功能分类来设定监管格局,监管机构只关心金融机构和产品的行为及功能实现,而无须识别它们的牌照和名称,可以避免监管权力空白和监管套利。金融功能的稳定性有助于监管机构基于特定功能,追溯阻碍或削弱金融功能发挥的行为,这有利于事前、事中监管的有效实施。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金融体系更好地实现其功能,这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相一致。

  市场导向方面,会议指出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导向体现在金融监管,一方面要强化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引入市场主体的持续监督,而非仅依靠监管机构的监控;另一方面,引入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于风险发生的金融机构,采取并购、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市场化处置措施,而非仅依靠监管当局主持救助,从而强化市场纪律、避免“软预算约束”。从金融功能观的角度来看,市场监督约束是要加强金融市场的信息提供功能,市场化风险处置是要强化和发挥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系功能,功能良好的金融体系又能够对风险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复,进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以实现良性循环。

  机构设置方面,新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但会议报道并未具体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而指出要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从功能性金融监管的视角来看,由于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机构可以执行同质的金融功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与监管协调有望更加常态化。在我国分业监管的既有制度设计下,通过新设机构或强化现有机构以实现监管制度的边际改革,提高“三跨”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是具有可行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机构级别上,类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同样也定为正部级,考虑到央行的行政级别,“国金委”的负责人可能需要副国级或以上的领导兼任,以提高协调一行三会工作的权威性。值得注意的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是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是央行的天然职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由人民银行具体实施,会议指出“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可能意味着今后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的主要权限或都归于央行。加上“国金委”办公室设置在央行,央行也具有加强监管协调的职责。在此情形下,“国金委”在多大程度上作为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升级版”,以及它协调一行三会的方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工作重点方面,更强调国企降杠杆、治理地方债务、规范金融市场。会议对这三方面的工作采用了“重中之重”、“严控”、“终身问责”、“坚决严格”的字眼加以强调,显示出不同于其他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国企降杠杆方面,过去基于“维稳”、“害怕确认损失”而未能处置的“僵尸企业”可能会面临清算,并导致相关金融机构的损失确认,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我们对《金融监管报告(2017)》的分析,监管当局的风险容忍度可能有所提升,只要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的过程中,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或许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可能有更多的国有“僵尸企业”债务违约或破产发生。从功能性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僵尸企业”杠杆率高企、占用大量信贷资源而无法产生经济效益,是金融体系配置资源功能的缺失,一些金融机构持有较多的“僵尸企业”债权,导致不良率上升、违约风险集聚,是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功能的不足。处置和淘汰“僵尸企业”和问题金融机构,能够加速市场出清,帮助金融体系恢复功能。在地方债务治理方面,“终身问责”和“倒查责任”机制的引入或有助于避免地方政府举债的“软预算约束”和短视行为,短期减少地方债供给、长期有利于地方债信用级别的提升。规范金融市场方面,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可能会遭致更为严厉的查处打击,金融市场的信息提供功能有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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