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董希淼:互联网公司与银行的共生
2017-07-20 18:27:00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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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董希淼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文章刊于《中国金融》2017年第13期。

  1879年,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提出“共生理论”,认为生物体之间由于彼此的影响和协作而产生生存依赖、协作发展的共生关系。一百多年来,对共生现象的研究已经渗透到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

  共生理论的三大要素为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当下,互联网领域的巨头以及一些新兴科技公司纷纷进入金融领域攻城略地,而银行业也一直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改进和提升服务。从总体看,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存在着共生关系:首先,两者是金融系统内的共生单元,从共生理论角度来看,两者的合理组合能够产生较强的共生效应;其次,两者包含同一的共生要素如技术、信息、资金、人才等,发展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协同的;最后,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两者存在和发展所需的各种外部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都在持续改善之中。

  然而在我国,互联网公司和商业银行这种金融共生关系,先后经历了不同阶段,形成了合作、竞争和竞合等不同的共生模式。

  我国互联网公司的金融业务因第三方支付而兴起,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商业银行密不可分。如果没有银行的配合和支持,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体而言,我国银行业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两大基础性服务:一是以银行卡为载体,帮助支付机构完成身份认证,并扩展用户群体;二是通过转账等手段,帮助支付机构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两者最初紧密合作,合作内容主要涉及快捷支付、安全认证、资金结算等。当然,电子商务方面的合作也成为两者早期合作的内容之一。如2004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电子商务战略合作协议。

  随着监管的默许和放松,互联网公司发展壮大,逐步取得部分业务许可如支付业务许可证,有的还通过小贷公司进入信贷领域。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部分替代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功能,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分流。两者从早期合作,逐步演变成竞争。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一方面利用客户备付金的资源优势,继续获取商业银行多方面业务支持;另一方面在数据和信息上割裂客户与银行的直接联系,企图使银行沦为其工具和通道。其间,两者也尝试开展合作,如2007年5月、6月,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签订协议,共同推出企业信用贷款、网商融资服务等,但相关合作并未取得显著进展,2011年后基本宣告结束。此前的2010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获批。

  而近年来,两者又更多走向合作。如2014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7家银行深度合作,为中小企业推出基于网商信用的无抵押贷款服务——网商贷高级版,最高授信额度可达1000万元。特别是今年,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拥抱大型商业银行,双方合作层次不断提升,合作内容日趋丰富。从3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浙江蚂蚁金服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到6月22日腾讯公司与中国银行共同组建“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4家大型互联网公司与4家大型银行各自完成结对合作(见下表)。互联网巨头和大型银行携手合作,共同创新产品和服务,一起打造金融科技生态,开始构筑一种新型的竞合关系。

  

  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之所以从竞争走向竞合,从共生环境看,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方面:随着技术发展,客户金融需求和消费习惯发生深刻变迁,更好地适应客户变化、满足客户需求成为两者共同的任务;而近年来,金融监管政策不断收紧,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为代表的“严监管”行为,对两者都产生压力,加强合作成为两者共同的需要。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例,随着央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新规的逐步落实,备付金将全部上存央行进行集中存管,支付机构失去了备付金这一重要筹码,主动寻求合作成为其自然的选择。

  更重要的是,两者还存在着明显的互补关系。从两者各自的优势看,以信贷业务为例,商业银行资金成本较低,从业者素质较高,风险管理经验丰富,在提供大额和中长期贷款方面具有优势;互联网公司流程简单快捷,客户体验较好,应用场景丰富,在批量业务和信息搜集处理方面优势明显,更擅长提供小额贷款。从大数据角度看,两者拥有的数据在来源、范围、性质和方式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互联网公司的客户数据多为非结构化数据,商业银行数据集中在结构化数据,由此也决定两者在大数据处理方面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

  但是,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在体制机制、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非常大。因为都是各自领域里的领先者,战略、制度、流程等都很难为对方进行适时调整。之前两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多数无疾而终,固然有利益方面的矛盾,更是战略和文化的冲突。正如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所言:冷战后的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文明的冲突”。要缓解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文化的冲突”,更好地实现两者关系从竞合到融合的提升,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是将技术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合作提升到股权层面的合作。这其中,有两种可以尝试的方式。

  一是加快推进直销银行子公司制改革。如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百信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一方面可以建立起自主的科技开发机制,避免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抢占科技资源,从而提升创新效率,实现产品迭代;另一方面,对于新业务研发,可以建立独有的风险容忍以及快速补偿机制,避免受到过于严格的风险合规文化制约。同时,这还有利于建立起与互联网精神相适应的薪酬激励和人才引进机制。如果政策允许,直销银行子公司可以成为互联网公司和商业银行践行金融科技的综合平台。下一步,监管部门应加快直销银行子公司的批设。

  二是探索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跨界并购。在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过并购等方式布局金融科技平台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法国第四大银行BPCE集团成功收购了德国金融科技公司Fidor,推动BPCE银行数字化转型;西班牙BBVA集团出资购买英国数字银行Atom近30%的股份。在我国,国开金融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旗下的直投子公司,已经对包括浙江蚂蚁金服、开鑫金服等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建议监管部门放宽限制,促进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通过并购实现多角度的融合。此外,两者还可以通过合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更广泛地投资布局金融科技公司和项目,更好打造金融科技生态圈。

  当然,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共生融合,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内涵,使风险更具有隐蔽性、传染性。两者不同业务间的关联、交叉、渗透,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在跨行业、跨领域、跨市场的过程中易于进行监管套利。因此,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以及促进两者融合共生等方面,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英国率先在监管领域引入“监管沙盒”的概念,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下,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测试,有效解决了金融体系对于科技创新的风险容忍程度有限等问题。“监管沙盒”以消费者受益为最终目的,让监管体制更具弹性,在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建立了良性关系。为更好地推动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我国可适时推出“监管沙盒”创新机制,初期可以选择将规模适中、机制灵活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试点,为下一步的全面推广积累经验。当然,也可将百信银行视为推进直销银行子公司制改革的“沙盒”,我们希望这样的“沙盒”能够更多。

  需要强调的是,在与互联网公司融合共生中,商业银行切不可迷失自我、妄自菲薄,要看到自己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沉淀下三大不可替代的优势:拥有庞大而高质量的数据优势,长期风险管理的能力优势和有广泛客户基础的信用优势。随着金融业更加开放、产品体系更加复杂、客户需求更加多元,对专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就会变得越来越高,商业银行自身独有的这些优势将更能彰显。但是这三大优势不是一成不变的,下一步,银行业应该通过提升内在能力、布局多种渠道、变革文化理念等举措,内外兼修,推进全方位的转型重塑,在与互联网公司实现融合共生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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